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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应受法律保护

2004-06-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简介]

  申诉人:刘某,1993年12月与福建某合资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被申诉人:福建某中外合资公司

    1994年4月26日晚,该公司遭洪水袭击,引起了大火 。员工刘某毫不犹豫冲进火海,与工友们一起抢救财物,不幸被烈火烧伤,面部与双手被严重烧伤。工友们迅速将她送往医院,经过27天的住院治疗,刘某出院了,却留下了终身残疾:她被确定为四级伤残。

  出院后,刘某要求厂方给予经济赔偿。而厂长黄某某却想私了,只答应赔偿其6000元,然后辞退回家。今年1月起,厂方停发了刘某的生活费,并扬言只有刘某答应其6000元的私了条件并来领钱,才允许她跨进厂门。无奈,刘某到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访,区总工会立即派员调查,并每月借给刘静200元生活费。在工会方面多次与厂方进行协商不成情况下,刘某聘请一名律师帮助她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

  [处理结果]

    历经半年多,经区劳动仲裁庭裁决,厂方支付给刘某伤残赔偿费8.7万元,并如数退还其入厂抵押金250元。
    目前,刘某已返乡。临行前夕,专程到区总工会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女工刘某冒险救火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她被烧伤定为四级伤残,应以因工致残对待并给予物质保障。福建某合资公司企图以6000元的赔偿费辞退刘某回家,显然是违反《劳动法》和侵犯刘某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这一裁决,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广大职工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厂方支付给刘某伤残赔偿费是刘某应当享有的权利,厂方如数退给刘某的入厂抵押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劳动部已多次发出文件,禁止企业向职工收取入厂抵押金或风险抵押金。此一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应当正确对待因工致残问题,绝不应对因工致残职工推出不管,而应关心他们的利益和妥善地给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