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固该施工队用的是假报废机械设备,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该设奋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却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欲,所以,拒不承担贵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答复: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劳动者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劳动条件。据此:(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作为雇主,对雇用人员理应给予劳动保护,但他却在雇用合同中写上“工伤概不负责的条狱,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刘某违反施工安全的一般要求,给他们造成人身安全损害,应当依法赔偿你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的予以确定。如果刘某拒不承担责任,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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