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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借调期间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2010-06-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公司职工赵宇名于去年借调到另一单位工作。不久前,赵宇名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赵宇名要求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借调举位却认为赵宇名是我公司职工,应由我公司承担。但我公司认为,赵宇名是在为对方单位工作期间遭遇车祸受到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理应由对方单位承担。请问,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究竟应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赵宇名无疑是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但是,鉴于赵宇是在被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向原单位主张还是向借调单位主张呢?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就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的第2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佣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据此,‘赵宇名应当向自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即应当由你公司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然,如果在赵宇名被借调时,你公司如与借调单位就工伤保检责任约定有补偿协议,那么,你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按协议规定要求对方单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