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单位有两位职工,一位因工死亡,一位因病死亡。他们的子女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否列为两位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障部的18号令规定子女供养亲属的年铃为18周岁,此前未发的待遇是否可以补发?
答复:
未满16周岁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工伤死亡还是非工伤死亡的具体情况确定。
原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称《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年未满16岁,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根据该规定,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年已满16岁的,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这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那时的教育普及程度比较低,家庭人口较多,负担较重,妇女有工作的也不多,职工的家庭生活压力较大。子女满16岁即参加工作,以缓解家庭生活压力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当时将公民独立生活的年龄确定为16岁。满16岁(生理正常),即认为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不再需要供养。
《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对供养人不区分工伤死亡还是非工伤死亡,因此工伤死亡和非工伤死亡职工的子女,作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年龄均为不满16岁。
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16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稿)》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该文对上述供养年龄作了一定程度的延长。这是和当时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全面教育水平的普追提高相适应的。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中学”是指普通中学。凡考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因为可以享受助学金,生活有保障,因此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有人问,有的孩子16岁就考上了大学,能否按照上述复函的规定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由于上述复函规定满16岁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因此满了16岁,上了大学,虽然实际上仍没有劳动收入,也不能按照上述复函的规定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第四条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因此从2004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作为供养亲属的年龄条件,按此令执行。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作为供养亲属的年龄条件,仍应按前述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供养亲属待遇而未支付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补发。但有可能涉及时效问题,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