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局一乘务人员,在从青岛到深圳的一趟旅游列车上执行公务,其家属也乘坐该趟列车。该列车10天一往返,在深圳停车期间,该乘务人员陪同其家属去东莞的一朋友处,因心胜病突发猝死。我们认为其不属于工伤,其家属认为他是在因工外出期间死亡的,应属工伤。我们的看法对吗?
答复:
死者家属提出按工伤处理,是想得到较高的赔偿待遇,心情可以理解,但因为不符合政策不能如其所愿。
首先分析其家属的看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乘务人员是因心脏病死亡,既不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不属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按照此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列车乘务人员的工作场所主要就是在列车上,工作时间也主要是列车在行驶途中的时间,乘务人员在列车上执行公务,应属于正常工作时间,而非因工外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乘务人员离开列车陪家属探望朋友,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其因心脏病猝死,也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有关疾病死亡的唯一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乘务人员心胜病突发猝死,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上,自然也不应视同工伤。你们的看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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