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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0-06-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是三明市一企业劳工人员.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部署实施国务院 《 工伤保险条例 》 和省政府 《 实施<工作保险条例 》办法 》 ,请问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样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 工伤保险条例 》 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依法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况是: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些伤害即使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