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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

2010-04-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2003年3月16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梳棉车间女职工黄某在梳面机上操作时,由于道夫传动防护部分有缺陷,加上黄某自身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不慎被道夫传动带轴卷入,导致肋骨多处骨折造成窒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得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善,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完善,操作规程执行不力,致使职工形成习惯性的不规范操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