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一私营企业宏伟制衣厂雇用一名河南籍服装缝纫工李某,企业按《劳动法》规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03年7月,李某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当场昏迷不醒,二轮摩托车主逃逸。李某被交警送往医院抢救,用去医疗费16803元。交警部门为其开出了《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证明书》和《道路交通逃逸事故案件通知书》。企业认为是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确认为工伤。由于该单位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报销了工伤医疗费。后经过工伤鉴定,定为伤残八级,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30元。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评析: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时会遭遇不测或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伤害,导致负伤、致残、职业病或死亡。企业对发生事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发生重大事故可以使一个企业瘫痪,甚至遭受灭顶之灾。不管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对工伤性质的认定、工伤处理、工伤待遇的办理程序以及标准都是同一尺度。所不同的是,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未参保的企业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费用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成为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一堵“挡风墙”。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主渠道,一些企业起步时间较短,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为了企业自身发展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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