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黄小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文员,上班时间一直都在办公室里。2007年8月2日,公司经理让其外出给客户送一份紧要文件,在回办公室的路上,黄小姐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大脚指骨折。请问,黄小姐的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朱贺
朱贺先生:
黄小姐在工作时间内,受到公司经理的指派外出给客户送一份紧要文件,显然所办理的事务是公司事务,不是经理的私人事务,而且步行回办公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路上不小心摔倒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个特征。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黄小姐在回公司过程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