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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开溜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11-03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张某在上海某区建筑工地施工中,于2008年7月13日19时15分许,在工地未下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工地,回住处的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于同年7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这种情况下,张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孙立人

孙立人先生: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提前开溜算不算下班?一种观点认为,“下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终点职工结束工作,或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在加班时间终点结束工作;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对“下班”作上述片面的解释,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未到时提前下班的,也是“下班”,只是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用人单位的作息规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某当天离开工地的时间已经是晚上7时多,工地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每天工作最长时间,早就到了正常的下班时间,因此,工地的作息时间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张某形式上虽然表现为提前下班,实质上不是提前下班的违规行为,而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过错在工地而不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