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马某为上海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驾驶员,2007年7月25日,马某驾驶单位重型半挂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自己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马某的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秦淑怡
秦淑怡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条件。但同时,条例又做了排除性的规定,作为无过错责任的例外,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属于一般过失性违章行为造成的伤害,只要不属重特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如无证驾驶或酗酒后驾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或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不予以认定为工伤。因此,这种情况下,马某的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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