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8月的一天早晨,李小姐像往常一样早早地出门,走在经常来往的上班路上。当李小姐快走到公司门口时,一辆电瓶车猛地从她脚背上碾过去,导致李小姐的脚骨折。请问,李小姐的伤能认定工伤吗?
刘自忠
刘自忠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小姐的伤是否为工伤,关键在于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对“非机动车”的定义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因此,李小姐可申请有关部门对肇事车辆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出认定,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应当为“机动车”,李小姐的伤就能被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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