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前地是玉林市某县一家公司聘用的仓库保管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李前地的工作地和宿舍均在仓库。11月2日,李妻从农村来探亲,与丈夫住在仓库。当晚,李前地按公司要求上班到晚上10时后即关仓库大门休息。凌晨5时,李妻起床小解,发现李前地已死,经法医检查,其死因系突发性心肌梗塞。
李妻认为,李前地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要求公司申报为工伤。公司认为不是工伤。因为上班登记表明,李前地的上班时间是当天中午12时至晚上10时,此后不算加班守夜时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理评析★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前地作为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工作场所与住宿同在公司的仓库,但并不能说一天24小时都在上班,他的上班时间仍是有明确规定的。李前地是在睡觉时不幸猝死,此时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其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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