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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聚餐后回家遇车祸不算工伤

2009-07-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去年8月20日,玉林市某县华林公司的职工周化春下班后,按公司的要求参加单位的晚上聚餐。当晚10时许,周化春结束聚餐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摩托车撞伤。因单位不认定他为工伤,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工伤认定,周化春不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日前,有关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周化春为工伤的决定。

    ★法理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因此,对“途中”的理解,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线路线,即上下班的必定路线;另一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指的是若遇必定路线戒严,或发生重大事故,故而改道而行的路线,也应视为“途中”。

    周化春下班后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时间长达几个小时,并非正常的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不属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