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良勇:
3年前,我在工作中双手被机器轧伤,构成6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公司不能给我安排合适的工作,我退出了工作岗位,公司按月发给我伤残津贴。不久前,公司分立成两个独立的法人,但在分立时并没有明确我的伤残津贴由哪个单位给付。我先后找了两个公司的负责人,他们都互相推诿。请问,我的工伤待遇应当由谁给付?我该怎么办?
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很明显,你的工伤待遇应由新分立的两个公司分别承担或者由其中的一个公司独立承担。由于公司在分立时没有明确你的工伤待遇的承继单位,且两个公司都推脱责任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你在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将两个新分立的公司全部列为被申请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你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把两家新分立的公司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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