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威远县女工小英(化名)与丈夫田彬(化名)分别在威远县某公司两个下属工厂工作。小英常常利用空闲时间到丈夫所在的工厂帮丈夫的忙,对此该公司一直无人过问。不料,小英在一次刨木料时被机器绞伤右手。小英帮丈夫刨木料受伤是否为工伤?
员工
默认帮忙应为工伤
小英与田彬于2004年起一直在威远某公司上班。由于该公司下属有竹笋加工厂和家具厂,从2005年1月起,小英在竹笋加工厂上班,从事清笋、真空封袋等工作。丈夫则在家具厂上班。小英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后,常到家具厂帮丈夫刨木料,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公司没有人制止。2005年3月31日下午,小英在帮其夫刨木料时被机器绞伤右手,导致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指骨缺失。
事后,小英找到该公司有关人员,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小英认为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她帮丈夫工作时,公司一直默认其工作,她受了伤当然应算工伤。
公司
帮丈夫的忙受伤不是工伤
该公司有关人员认为,小英是在帮丈夫的忙,不能算工伤。公司有关人员称,公司下属的家具厂与田彬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小英利用自己休息时间,前往其夫所在的家具厂,帮其夫加工承揽的木器过程中受伤,不应当适用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不能算工伤。
管理部门
认定小英为工伤
为此,小英和公司一直争执不休。2005年6月,小英向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8月,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英受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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