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凯是在成都打工的小包工头,2001年10月,他与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自建办公楼工程中的砌砖、盖板等工程承包给李树凯。安全由李树凯负责管理,建筑公司负责监督,但如果是李树凯自己造成的安全事故,则由李树凯自行负责处理。”同年11月,意外发生,工人刘军因酒后施工,从高处坠落摔伤致残。治疗期间,建筑公司垫付相关费用近7.65万元。2002年3月,刘军出院前夕,建筑公司、李树凯、刘军三方私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刘军因事故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建筑公司和李树凯负责承担。
建筑公司和李树凯一次性给予伤者营养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刘军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建筑公司和李树凯协商解决。”刘军出院后,建筑公司向李树凯索要垫付的费用未果,一纸诉状将他告到武侯区法院。
问题工人受伤谁来负责?
原告建筑公司诉称,因为刘军是李树凯叫来的工人,因此,李树凯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应支付他们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据此,建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李树凯支付其垫付的赔偿金9万元。而李树凯辩称,他和建筑公司之间事后签订的调解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李树凯之间系工程承包关系,2002年3月双方与刘军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在此次事故中,李树凯应负主要责任,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垫付的合理费用为7.65万元,按双方责任分摊,李树凯承担60%,建筑公司承担40%。因此,费用相抵后,李树凯还应支付建筑公司4.3万余元。接到法院判决后,李树凯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2003年11月,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工伤承包有违公平
律师认为,目前许多建筑施工单位在与包工头签订承包合同时,大都约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均由包工头个人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做法违法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为只有企业才有实力对施工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而一般自然人没有这样的实力;此外,包工头本身不是个体工商户,更不可能称其为“单位”,当然也不会为职工缴工伤保险。这样最终导致在发生工伤时,受伤工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他同时认为,只拿工钱的小包工头也是打工者,其收入中并没有含管理费等费用,其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悬殊太大,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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