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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

2005-0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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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一)典型的粉尘作业环境
  
     产生粉尘的行业与工种很多,如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采掘和采石业;基础建设方面的筑路、开掘隧道和地质勘探;玻璃制造业、耐火及建筑材料加工业、铸造业等的破碎、磨粉、筛分、落砂、包装、运输及石料加工成型等。

(二)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于进入人体的粉尘量、侵入途径、沉着部位和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因素。在众多粉尘中以石棉尘和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最为严重。石棉尘不仅引起石棉肺,而且具有致癌性;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矽肺病,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更为剧烈。粉尘的粒径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不同,2~10μm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最大。荷电粉尘、溶解度小的粉尘、硬度大的粉尘、不规则形状的粉尘对人体危害较大。

   粉尘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其中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途径。

   1.粉尘对呼吸系统的危害。其中主要有: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所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刺激作用等。

   2.粉尘对眼睛的危害。粉尘侵入眼睛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

   3.粉尘对皮肤的危害。粉尘侵入皮肤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

(三)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接尘时间,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级(符合卫生条件),I级(轻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高度危害),Ⅳ级(极度危害)。原劳动部颁布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目前已改为卫生部门,下同)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凡有Ⅲ、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有Ⅱ级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四)粉尘作业劳动保护管理

   目前粉尘对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尘肺尚无特异性治疗,因此预防粉尘危害,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十分重要。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护原则:

   一级预防,包括:①综合防尘: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尽可能采用不含或含游离二氧化硅低的材料代替含游离二氧化硅高的材料;在工艺要求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尘用品,做好个人防护。②定期检测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工、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④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⑤加强对除尘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二级预防:建立专人负责的防尘机构,制定防尘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

   三级预防: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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