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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鉴定工伤有效吗?

2014-07-03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咨询】读者张女士:我丈夫李某是一家生物公司的员工。2013年10月,由于丈夫工作的车间发生事故,造成丈夫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该生物公司与丈夫协商后,选定了一家鉴定部门做工伤鉴定,鉴定结论为因工伤残九级

    【咨询】读者张女士:我丈夫李某是一家生物公司的员工。2013年10月,由于丈夫工作的车间发生事故,造成丈夫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该生物公司与丈夫协商后,选定了一家鉴定部门做工伤鉴定,鉴定结论为“因工伤残九级”。请问,自行选定鉴定部门鉴定工伤是否有效?

    【解答】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如果认为是工伤,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作劳动能力鉴定,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来确定的。只有对其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能申请重新鉴定,也只能是在指定的机构里选择,而不能自己直接指定医院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