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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打工受伤能否享工伤待遇?

2014-03-13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已退休建筑工高处坠下申请工伤补偿 谢某2011年4月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工作,因其当时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购买社保的条件,故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双方约定谢某从事泥水工作,工价为

    已退休建筑工高处坠下申请工伤补偿

    谢某2011年4月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工作,因其当时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购买社保的条件,故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双方约定谢某从事泥水工作,工价为10元/小时的计时工资,工程公司免费提供住宿。

    2011年7月6日16时许,谢某在该工程公司承建的新会区某工地拆钢模架时,从高处跌落受伤,被诊断为“右第8-11肋骨骨折”,鉴定为伤残十级。谢某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该工程公司共支付谢某4530元。谢某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程公司给付谢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合计43434.44元。该工程公司不服劳动裁决,诉至新会法院。

    已退休再工作不能定工伤

    新会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照相关规定,谢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请求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于法不符,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判决该工程公司无需支付谢某工伤补偿金43434.44元。

    依照我国法律,该判决并不意味着谢某无法取得赔偿,因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谢某可以索求人身损害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从事劳动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不是适用劳动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