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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间内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014-03-13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事例陈述  2006 年原告张某与被告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张某成为了被告单位员工,并续签订劳动合同到2009 年12 月份,原告张某被被告派遣到某煤矿井下工作。2009 年原告张某

  事例陈述

  2006 年原告张某与被告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张某成为了被告单位员工,并续签订劳动合同到2009 年12 月份,原告张某被被告派遣到某煤矿井下工作。2009 年原告张某被发现有尘肺病等职业病,在陕西省结核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被告知道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停止发放工资和奖金。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从2006 年起到现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并支付医疗费18000 元,护理费2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 元,共计25000 元。

  该公司(被告)称,2008 年与原告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称原告被派遣到某煤矿井下工作时,组织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时,已被医院诊断为肺结核,体检结果不合格。公司在收到体检结果后本着以人为本精神,通知原告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直以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并无违约。

  判决结果

  经大柳塔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该院认定,最后判决被告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6691.71 元。宣判后,用人单位服判,未提起上述。

  法理解说

  大柳塔法庭法官黄建平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国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故原告张某所要求被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之请求应支持。但被告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内已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可是未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过时补交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存在过错,原告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被告应予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神木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6691.7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