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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中止劳动合同职工能获得多少补偿金?

2009-03-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案由】 李某从2000年开始在合肥一家企业工作,200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了5年。2006年,李某因工伤(后鉴定为八级伤残)调整了工作岗位。今年年底,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了,单位通知李某将不再续签合同,李某考虑到自己实际情况也就同意了。请问李某现在能获得多少补偿金?

  【分析】 李某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仅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根据2008年以前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相当于你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获得劳动合同终止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影响你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根据上述规定,你还可以获得相当于23(即15+8)个月合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