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用户

下班回家途中违反交规撞车致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2007-03-14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案例
  2004年4月28日傍晚,李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违反了交管条例,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不久,李某生前所在单位向当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本省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认定李某不得享受工伤待遇。李某家属不服认定,立即向当地的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区政府经复议认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固然不得享受工伤待遇,但死者霍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罚,社保局以此为由认定李某之死不属于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撤销社保局的认定结论,当地的社保局随后重新认定李某之死属于工伤。
  
  解评
  本案中,有三个主要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其一,确定认定工伤范围的权限;其二,违反交管条例与违反治安管理的相互关系以及二者与工伤认定条件的关系;其三,李某受伤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关于确定认定工伤范围的权限,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3种情形。确定认定工伤范围的权力是国务院和国家权力机关,各省级政府和部门无权规定认定工伤的范围。因此,本案中社保局认定工伤的依据只能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国务院做出的相应解释。

  关于违反交管条例与违反治安管理的相互关系,国务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九类行为之一,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有密切联系的,但诸如因违反交通管理等行为而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条件,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阐释。因此,它是目前工伤认定中的一个难点,也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着手解决的问题。即便如此,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款对本案的结论做出判断。

  李某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从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的情形,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其违反交规,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但李某致死不存在故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李某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九类: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四是侵犯公私财务的行为;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七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八是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九是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