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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011-07-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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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和职工的生命健康,保障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并与各部门绩效和职工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公司实行领导带班和部门负责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带班领导随时检查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公司及各部门应组织干部、职工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和重点生产线的安全。

  第二章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与履行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为安全保卫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检查、监督、指导。特别加强对水源井、水厂、生产设施、设备及施工活动的安全检查,同时加强对办公区、办公设施的安全防范及公司文件、财务票据等重要资料的登记、保管、传递、使用归档管理。严防破坏、事故和失密、失盗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务印鉴及公司现金、账务、票证资料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工程部负责承揽工程的安全管理及施工安全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部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化验室及化验室药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河自来水分公司和其他分(子)公司负责所属水厂、水源井及营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病毒物品和菌种的储存、运输、使用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条水厂具体负责水源地、水源井、输水管网、厂区院内配水管网、输配电线路、机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水源站值班人员责任区的划分及水源井、水处理车间、二级加压泵站、水厂门卫值班人员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承担公司的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副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工程施工、供水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公司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保卫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各部门副经理(副主任)按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协助部门经理(主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各分(子)公司副经理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厂、输配水管网维护、给水工程、营业收费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分(子)公司安全工作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给水工程施工、维修主管人员和水处理车间、二级加压泵站、水源泵房值班人员以及水厂门卫、办公楼门卫,根据职责分别是相对应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尽自己的义务,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投入生产建设,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教育、安全防护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施工部门、水厂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章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要符合设计标准。对于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合格;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购进、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专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领导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检查。公司综合部、生产经营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安全员业务素质;

  (四)施工作业安全;

  (五)泵机、配电设施、物料管理安全;

  (六)运行操作安全;

  (七)机房、厂区、办公区管理安全;

  (八)其他安全事项。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解决安全隐患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责任查究

  第三十条安全事故定级遵循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供水行业实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和一般事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四个等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以一定比例折算为综合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同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通报综合部。

  供水事故的预警响应依公司应急处置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综合部对安全管理事故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并视事故情节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现场,因救援处置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第三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公司责成综合部组织工会及事故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确属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类级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安监、劳动、工会组织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管理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安全保卫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予以追偿;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人员因不认真履行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擅自脱岗的,经安全管理机关检查发现一次,公司处罚当事人500元;由公司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300元;同时对该部门、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值班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值班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值班人员予以赔偿。公司对其直接主管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综合部每月通报一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的单位。一年被三次通报的,免去该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职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防范措施到位,有效预防或及时处置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在评优、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岗位安保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具体制度,报综合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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