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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1-04-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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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煤矿建集团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汽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煤矿建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汽车交通事故是指集团车辆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第四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努力学习技术,提高驾驶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各单位车队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贯彻落实汽车交通安全质量标准。

  第六条各处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章交通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和财产,保护现场(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送《汽车交通伤亡事故快报》(见附表)到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勘查、了解和收集情况,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九条发生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安监局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给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参照《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煤矿建安人财【2009】61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

  第三章安全行车奖罚规定

  第十一条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严禁各级领导违章指挥。违者视情节轻重按集团公司严重“三违”规定罚款500~5000元。

  第十二条处级单位发生交通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集团公司对单位每次罚款2~10万元;发生交通死亡负次要责任事故,对单位每次罚款1~2万元;发生交通重、轻伤责任事故,对单位每次罚款1~2万元;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位每次罚款1~2万元;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交通责任事故,对单位每次罚款0.5~1万元;

  第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经济处罚,依据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负全部责任的罚款10%(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基数,以下相同);负主要责任的罚款7%;负同等责任罚款5%;负次要责任的罚款3%。罚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肇事驾驶员,除按交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处罚外,还应调离驾驶岗位。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员月度出车在20天以上,服务周到、爱护车辆并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无事故的,月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车队月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对车队正副队长、直管车队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适当罚款;月度未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对车队正副队长、直管车队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月度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车队和驾驶员安全行车状况由本单位安监部门月度考核,季度报集团安监局审批兑现。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罚款由集团安监局开据罚款单。单位罚款由被罚单位在三个月内直接汇入集团财务部,个人罚款由安监局负责收缴上交集团财务部。该项罚款纳入安全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汽车交通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

  1、组织结构健全,车辆安全设施齐全;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各种报表齐全,填写清晰,按时上报;

  4、图牌版上墙悬挂有序,管理规范;

  5、年度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

  6、建立、健全车辆修理和事故档案;

  9、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时并有记录;

  10、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

  11、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奖罚及时兑现。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1、坚持正常的车辆维修保养。

  2、车辆完好率达90%以上。

  3、车辆使用率达70%以上。

  4、车辆待修率在5%以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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