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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2011-04-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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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的煤矿、非煤矿山、隧道和地铁等地下工程项目,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项目部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三条:施工项目部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的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第四条: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第五条:项目部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项目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每月要报所属工程处(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九条:带班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到生产调度室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有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第十条: 工程处(公司)每月要对所属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和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是否制订项目部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

  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三)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工程处(公司)安监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领导带班下井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监局以不定期形式,随机抽查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和工程处(公司)对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地下工程施工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未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带班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四)带班领导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

  第十四条:项目部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项目部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项目部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项目部领导,是指上级聘任(任命)的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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