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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011-04-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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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2、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3、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4、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5、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6、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证书。

  7、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8、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9、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0、建立设备台帐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

  11、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帐,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12、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量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维修按标准进行。

  13、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

  14、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器材、设施等必须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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