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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2011-04-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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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公司各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现对永华公司各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l、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采掘工作面防止漏煤的注水措施和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9、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10、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1、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三、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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