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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

2008-08-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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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3管理职能

  3.1工作部总经理部负责电工和司炉工的管理。

  3.2安全监察部负责其余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基本定义

  4.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作业有关的其他人员和作业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4.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4.2特种作业范围

  4.2.1电工作业: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的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试验等作业。

  4.2.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等作业。

  4.2.3建筑登高架设(架子工)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

  4.2.4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公司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4.2.5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和起重机械作业的指挥,司索挂钩作业。

  4.2.6电梯驾驶作业。

  4.2.7锅炉司炉作业(包括化验人员):按劳动人事部1987年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Q/YHK-203.06-2006

  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3.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1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

  4.3.2担任特种作业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体格检查、基础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训练,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请登记表》,经安监部审查后备案。

  4.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3.4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调动到其他工种岗位工作时,应由安监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

  4.3.5凡脱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部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4.3.6凡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复审。

  4.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4.4.1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

  4.4.2正确使用作业工具、设备,并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4.4.3当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4.4.4努力学习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4.4.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向本公司安监部反映有关情况。

  4.5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5.1特种作业工种的管理:电工、司炉工的管理及培训归人行政部部,其余归安监部,无论是在公司内培训,还是送出代培,各自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5.2各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凡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以违章指挥论处,按考核规定追究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安监部有权扣证1至12个月,并处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3各单位或部门应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负责,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不安全作业。对有故障或不能保障安全作业的工具、设备、设施等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4.5.4根据“一专多能”的要求,允许一名职工同时掌握多项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但必须严格按特殊工种要求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5.5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费用由公司或各维护单位统一支付,对培训、复审考核不合格者补考费用由本人负责。

  4.5.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不慎遗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附1寸免冠照片一张,补证费自理。

  4.5.7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安监部和行政部部的管理监督,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本标准按《安全生产工作奖罚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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