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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009-11-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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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2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3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4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5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6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7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8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9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10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11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12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4.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5.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13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14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2.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15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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