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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1-03-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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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则

  (一)、为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公司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实施奖罚措施。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要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四)、项目部在建工程以工程周期(开工至竣工验收)为考核期,考核内容主要以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安措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危险源控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以考核结果为奖罚依据。

  二、 奖  励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奖金来源为公司安全生产自有资金和罚金。

  (六)、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自评和分公司考核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1、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项目安全报监目标等级为乙级及其以上的,且每次安全巡查亦无一“差”项的。

  2、对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巡查(检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项目部均能认真进行整改,并按时回复整改报告的。

  3、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较好,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得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仔细且整改到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绩效明显,受到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管部门表扬或经安全生产评估达85分以上的。

  4、按时报送安全生产月报表,施工现场各项评分实事求是,分公司抽查结果较好的。

  三、处  罚

  (七)、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且分公司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依然存在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分公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项目部不认真整改也不按要求的时间回复达二次以上的;

  5、项目部对分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虽有整改回复报告,但分公司安全复查发现未整改且达二次以上的;

  6、项目部有意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有人举报的;

  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的;

  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在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督机构安全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10、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没有建立健全的。

  (八)、项目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1、使用“三无”施工机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人身受到伤害的;

  2、无特种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不遵守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导致不文明施工或因影响环境被居民投诉、政府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重大危险源无控制措施,诸多安全隐患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分公司检查有“差”项2项以上的,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要求停工整改、出示黄牌警告的;

  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加倍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上述处罚金从其到帐工程款中扣除。

  四、奖罚执行程序

  (九)、经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其审批程序为:

  1、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提出奖励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公司办公会议批准。

  2、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奖励的,由安全处提出建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

  (十)、按(七)、(八)条款予以处罚的,其审批程序为:

  1、处罚500~1000元,由分公司安全处根据情况执行,但应同时报告分公司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处罚500元以下的,安全处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2、处罚1000~2000元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特殊情况下处罚1000元以下的,分管领导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3、处罚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

  (十一)、对整改不力的项目部,分公司安全处有权暂扣其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整改资金,专款专用。

  五、 附则

  (十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事项,仍按《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有关奖罚条款,若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 1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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