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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2010-12-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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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属各厂矿检修施工(含项目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安全要求、现场安全要求、特殊作业以及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所承揽的各厂矿检修及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  一切项目的施工工作,应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由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技改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建设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以成文公布。

  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再由承揽该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等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外委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除经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条  凡独立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十条  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技改项目和停工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所系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第十六条  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维修、检验、标定,并有经过计量监督部门检验标定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是否恢复齐全。如不合格或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没有恢复齐全,则不能验收投入生产。

  第三章  检修现场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检修休息室、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如井、坑、电器设备、压力容器及气、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井、沟、池、洞等必须有可靠的盖板、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不得任意拆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巷道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井下通风不良场所、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必须配备适用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承重件等均应在作业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使之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保卫报警电话要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四章  设备检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设备检修中,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工艺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作业区域,及时监督处理检修时生产工艺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停止检修,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第二十九条  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操作人员处理,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有毒有害危险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警告牌;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检修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  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  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

  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  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四)危险场所的重大动火作业,应派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监护。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二)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三)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四)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并经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五)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六)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第三十七条  电器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一)电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八条  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厂内动土施工,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由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机动等有关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三)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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