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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的中国现实版

2005-12-09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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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实的职业安全保障水平参差不齐,有行业差别、地区差别;在同行业、同地区,又因人而异,存在着以身份定差别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务工农民形成了听天由命的意识。这种意识是被动和无奈的反映,同时也是我国职业安全事业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


  职业安全,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指的都是职业人群安全健康保障要素的总和,也是某个阶段、某种社会经济条件下,从业人员现实安全卫生状况的反映。职业安全,从管理角度讲,它要求就业岗位(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从业者在生产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
据报道,在我国城镇,产业工人的60%是务工农民(不包括“离土不离乡”的那部分)。在消费工业品市场,不少商品的零部件甚至整件产品还出自手工作坊。由于历史的惯性和现实的局限,这些领域的劳动条件很差,从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劳保待遇,更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务工农民,创造有利于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这是中国特色的职业安全的当务之急。

作为问题的职业安全
在我国,传统的职业安全只涉及属于城镇人口的产业工人,为保障其安全健康,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轮换用工制度,以致近年来务工农民成了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承受者。这是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职业安全问题。
有人说,职业安全“要看的不是小作坊,而是世界五百强”。这话不免片面。在我国境内,虽有与国际接轨的经营场所和生产企业,但是凤毛麟角,没有普遍意义。目前,许多从业人员的劳动条件还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与国家标准和我国政府已经批准的国际标准尚有距离,更谈不上达到行业标准。据卫生部估计,全国有2亿人遭受职业危害。
按常理,21世纪的中国务工农民,本应是现代文明和安全科技的受益者,因为我们的国家不再一穷二白,工业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对农村的依赖与建国初期迥然不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时机已经成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负责任的选择。加之人权入宪,借鉴其他国家的好经验又十分方便,如果我们能够以务工农民为重点,更广泛、更高水平地推行责任关怀,一定会使职业安全健康之路越走越宽,形成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安全。

职业安全关注的重点
当今中国,工作地在城镇的产业工人中,务工农民已超过三分之二,如果将在农村乡镇企业务工的人员加上,全国产业工人有近四分之三是务工农民。据2004年5月《半月谈》报道,在我国城镇就业人口中,约有6500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口总数的26%)属于产业工人。中新社2004年2月22日报道说,已有9820万农民成为产业工人(不包括“离土不离乡”的1亿多人)。但是,正因为他们还是农民,他们的劳动强度大、干活时间长、作业场所环境差,加之没有相应的劳保待遇和医疗保障,于是他们便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人群,不少人带着一身伤病返回家乡。
2004年6月19日,国家安监局副局长赵铁锤在首届“全国外来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上透露,2003年全国死于工伤的13.6万人中,务工农民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另据河北省的一项统计,在1997至2001的5年间,建筑施工企业因工死亡的142人全是务工农民。
2亿多人受到职业危害,这个数字与“离土不离乡”和“离土又离乡”的务工农民总数相当。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4年2月印发的一份材料称,近年来,我国每年实际有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有专家推测,尘肺病占我国全部职业病例的70%,目前我国仅煤矿每年新增尘肺病人就多达20万。很多患各种职业病的人均不在统计范围之内,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患者几乎都在未发病时就已离开了给他们带来致命危害的作业场所,他们是没有工伤待遇的务工农民。
由于用工制度的改革,户籍关系在城镇的产业工人,一般都因为有了不断轮换的务工农民而与有害岗位绝缘,即使还在有害岗位工作的人,也因为有法定的劳保待遇、工时制度和带薪假期作保障而受危害较轻。
关于轮换工这个概念,《安全科学技术词典》(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12月)有这样的解释:“指矿山井下、建筑、石油开采、装卸搬运等行业,以及某些有毒有害工种使用的来自农村的定期轮换的工人。对于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和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人实行定期轮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劳动力,但不能代替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毒和安全防护措施。轮换工制度只有在首先采取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一解释阐述了轮换工的来源、应该轮换的岗位、轮换的目的,也指出了改善劳动条件是这一制度执行的前提。乍一看,似乎真如词典所云,有利于保护劳动力,而实际情况却事与愿违。因为这些岗位定期更换的都是农民,如此一来,有城镇户口的产业工人就可以彻底告别苦、累、脏、毒岗位,企业也可以把无职业病发生的光荣贴在脸上。更为严重的是,这项制度在以后若干年的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在企业改制,非公企业猛增,非法用工普遍存在的今天,一些企业为增效随意换员,因换员而不改善劳动条件,使职业病处于大爆发的临界期。再这样下去,总有一天,它将成为深重的灾难,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代价。
人们常指责务工农民对安全的麻木:“明知有危险你还去干”。但是务工农民的这一安全现状并非务工农民自己造成,而是社会给予的,是他们拥有的公共资源太少和经济地位太低所致。务工农民所表现出的麻木,是他们对自己所处状况的一种无奈的认可,同时也成了一些安全工作者选择GDP来解释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理由。

人的安全是职业安全的本质

论怎样定义安全,安全都只与人有关。宏观上,它是人类社会与自己赖以生存的大自然的种种关系的理想构成;局部讲,它是人们对风险(有害因素)的一种能承受可控制的生活常态;微观看,它是生命个体生存能力及其身心感受的良性外化。因此,安全的目的,除了人,没有别的。
安全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安全把人视为类的存在,在这种存在里面,有人为的、非故意的、存在于日常生产生活之中的对人体健康不利的因素以及生态环境问题,有人为的、故意的如战争和恐怖活动引起的安全问题;还有非人为的如自然灾害和瘟疫带来的安全问题,以及自然灾害和瘟疫爆发时由于人为失控带来的安全问题。以生产安全为例,除人身安全外,还有财产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由于这些方面的安全都与人有关,所以使生产安全常出现内部不协调,常使安全生产决策投鼠忌器。有人会说,财产安全也是为了人的需要。这话不错。但是,正因为这话没什么不对,才使安全的目的被泛化,才在同一层次出现多个目的,使本是唯一的最高目的被淡化。因此当人的安全健康与生产目标有矛盾时,常会做出以牺牲少数人的安全去换取更多人的需要的决策。
进一步分析认为,给事故下伤亡指标,并称之为目标管理,它的认识根源,就是把人“类化”,把安全只看成是群体的需要。为了这一需要,不惜牺牲一部分人的安全健康,并认为没有一部分人的牺牲,就没有更多的人的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就有了“万人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百万吨煤死亡率”以及“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数字指标。殊不知这些指标是对人类个体的否定,原本不能作为工作目标,而只能用于事后统计以检验工作绩效,看其与法定安全目标还有多大差距。然而,当把人看成是类的存在的时候,“个人价值的积极实现”就会被忽视,个体的人就会被类所淹没,甚至还会出现把人“物化”的危险。因为在事故中死的人再多,对于类来说,毕竟是少数,只要类存在,就可以接受。
狭义的安全把人作为个体来看待,认为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平等的,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一个生命个体的伤残病亡,对个体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一个人若因事故而死于非命,就不是“巨大损失”或“沉重代价”这些与个人生命存在毫不相干的字眼能搪塞得过去的。所以,狭义的安全只与活着的劳动者的个体生命有关,这就是职业安全的本质,它的唯一目的就是让每一个劳动者能够体面地劳动并健康地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如果这一目的被纳入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就能提升职业安全的地位,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现实表达。
从职业安全的内涵来看,其目的的唯一性,就是保障从业人员在职业行为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本文所说的“职业安全”,是包括健康的,即人们熟悉的“职业安全卫生”,这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有学者认为,无论是职业安全还是劳动保护,都是工作概念,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借助安全科学技术的力量,辅之以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科研、安全法治、安全投入、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等,通过安全地进行生产达到保护人的目的。

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关系图

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有多个目的。从一般意义上讲,人、财、物的安全都是它的目的,而且处于同一层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这是有法律条文为依据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表明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众所周知,在实践中安全与生产常常出现矛盾。

职业安全需要完善的法律支撑

不同的职业,无论是产业工人、机关干部、科教人员,还是农人军人,商人艺人,传媒采编,医护人员等,因劳动方式、劳动条件和劳动场所的不同,均存在各种各样的危害,这些危害表现为致害形式的不同、程度的不同、是否可逆等诸多情形。防止和消除这些危害,就是职业安全的内容;而安全地进行各种职业活动,就是防止和消除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但这局限于社会分工范围之内,那些存在于自行分工范围的职业危害,不仅无人过问,而且还不被承认。即使已被纳入社会分工的所有工种以及与之有关的作业场所,也因为职业危害的管理事务尚缺一个能够全面负责的专门机构而难以到位。例如,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的农药中毒;一些科研和演艺人员、白领和特殊工种工人的过劳死现象;在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区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还有前不久新华社一位摄影记者拍照时高坠死亡等等。这些都是与职业有关的伤害或潜在伤害,但又是职业安全管理的边缘地带。
目前,日益突出的职业危害被纳入与之只存在一定联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范围,于是职业安全与安全生产就融为一体。在很多人眼里,二者难以区别,甚至被等同起来。这就给职业安全工作的开展带来局限,使本以生命个体为对象的职业安全被淹没在以生命群体为对象的生产安全之中,使高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因为生产还可以为继而被视为常态。同时,由于职业安全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只存在于有组织的物质生产领域,在非组织和非物质生产领域,再大的事儿也不被视为职业安全问题。例如运输行业,驾乘人员在车祸中受到的伤害是职业伤害,但人们将其混入非职业性驾驶的交通事故。在这种习惯的作用下,职业安全的讨论范围就过于狭窄了,甚至连职业安全是什么,都成了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目前《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唯一一部依据宪法制定的职业安全专门法律,由此可见,职业安全在立法上还很不完善。例如近年来高发的工伤死亡事故,其实质是职业安全问题。但是如何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法律依据,仅在一些相关法律里能够见到。
以《安全生产法》为例,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不是唯一的,其中“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同一层次。因此,我们仅靠这样的另有调整范围的相关法律来防止属于职业安全范畴的工伤事故,其力度可想而知。又如,近年来工作场所高温伤人问题成为媒体热炒的新闻,就连专家都认为这是需要立法解决的新问题。殊不知这不是新问题,更不是管理制度的空白。早在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就有明确规定,工作地点温度经常高于350C,必须采取降温措施。这一职业安全规程至今仍未废止,但已鲜为人知。再如保洁公司员工在清洗高层建筑外墙时频频发生高坠事故,有关报道还说目前尚无防止此类事故的规定。其实,关于高处作业,不仅有以高度分级的国家标准和在不同高度作业的安全制度,还为强风、异温、雨雪、夜间、带电、悬空、抢险等特殊情况的高处作业制定了安全制度。
因此,当务之急是,应设专门机构将这些职业安全规章整理出来,经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实施。与此同时,尽快依据宪法制定一部有别于预防职业病的《工伤预防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形成姊妹篇,将《工伤保险条例》上升为法律,突出其预防功能,或者将其进行整合,形成一部专门的、一体化的职业安全基本法律,它的覆盖面是一切生产经营场所和非生产经营场所。这样就有了与宪法相吻合的,以人为核心的相辅相成的职业安全法律组合,然后再与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的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水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铁道法、民航法,以及以《劳动法》为主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完整的安全法律体系,通过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促进职业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职业安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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