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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全面安全管理新路——回顾“七五”期间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下)

2008-02-2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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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期间,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六五”的基础之上得以加强,大步朝着科学的理性之路迈进,不仅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也找到了实现安全的正确方法——

  加强企业管理,明确责任主体

  1986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企业“认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厂长(或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同年9 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这三个条例均对劳动保护有明确规定,指出党政工各方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1987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提出五项要求:一、各级政府和工业、交通、林业等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把不安全的状况,伤亡数字和采取的对策公布于众,以引起群众的注意并加强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问题。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三、劳动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监察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消除。对不重视安全、不严格管理、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和种种不安全行为,要批评教育,进行斗争。四、企业要抓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贯彻通知精神,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迅速落实到基层。不少部门和地区采取了落实措施。统配煤矿实行安全目标责任制后,事故死亡人数继1986年大幅下降后,1987年又比1986年减少881人;百万吨因工死亡率连续3年下降,每年下降20%左右。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产量连年增加的同时,职工因工死亡、重伤人数每年平均分别以5%~10%左右的幅度下降。

  1988年1月中旬,全总、国家经委联合颁发《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同年1月19日,煤炭部发出《关于严格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指令》。1月20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要求企业升级考评,必须贯彻执行《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取销升级资格。据10省市不完全统计,1989年有86家经济效益高的企业由于安全工作滑坡,在申报国家级荣誉称号时被否定;还有一些国家二级企业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撤销资格或责令限期整顿。

  1988年2月下旬,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介绍了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及事故经济损失的三个标准,并就伤亡事故统计中存在的问题达成共识。

  1988年4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该法的第五、第九、第四十一、第五十、第六十三条,均对劳动保护有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职工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险的权利”等。

  199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这项意见强调,企业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安全生产是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点指标,也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要下大力气抓好已升级企业的复查工作,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1990年,全国机电系统普遍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推动了全员安全管理,提高了设备和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涌现出179家安全级企业,4家特级安全企业,全系统伤亡事故大幅下降。

  1990年,劳动部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规定厂长经理须经过安全管理资格的考核认证,不合格者须进行培训达标合格。合格证作为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资格凭证。

  安全专题首次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

  “七五”时期,安全科学技术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它的时间标志是1989年,这一年,安全专题首次被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此前,为了鼓励安全科研,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1986年10月,劳动人事部制定了《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同年12月,劳动人事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薄一波为其题词:“努力提高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的科学技术”。

  1987年10月,首届全国劳动保护科技进步奖揭晓,共评出部级科技成果70项。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研所刘景尧等研制的GS系列隔声、阻尼、防辐射材料,成都八中邱世敏研制的全封闭有毒物质反应装置,天津消防科研所刘孟焕等发明的石油化工产品拱顶储罐烟雾自动灭火技术等成果,荣获第36届布鲁塞尔尤利卡世界发明博览会金奖。

  1987年12月中下旬,中国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开发展览会在京举行,国务委员张劲夫参加开幕式,20多万人观展。这次展会,以推动劳动保护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技能,增进横向交流,发展劳动保护事业,为经济建设创造安全条件为目的。

  1988年1月,上海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受上海市劳动局委托举办的“安全技术”专业中专自学考试在上海首次开考,2790人参考。该专业1987年12月经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批准。

  1988年4月,由湖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工程师郑成耀、朱宝玉提出的“尘肺病人数灰色预测方法”,在武汉通过鉴定。该成果为尘肺预测提供了新方法。 与此同时,一套由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完成的,与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相配套的表格设计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课题,在武汉通过鉴定。这套表格的设计,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内容表格化,有利于国家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付诸实施。

  1988年4月底,由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劳保所组织的首届劳动保护用品技术交流会暨新产品展示会在广州开幕。展品计有160余种,与会代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研究、试制、生产等环节,展开了广泛的技术交流。

  1988年7月中旬,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召开第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劳动部副部长李伯勇当选为学会理事长。

  1988年10月,劳动部科技委和劳动部科技办成立。科技委下设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3个专业组。同年11 月,有81项科技成果获劳动保护科技进步奖,这些获奖成果的平均水平高于1987年。

  1988年12月底,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标准法》规定,对工业产品建筑工程必须统一制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1989年12月28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在京成立,邹家华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和全国安委会向98位专家颁发聘书。

  推行法治安全,界定《刑法》第114条的犯罪主体

  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和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刑法第11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作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劳动部还联合发出《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法治安全得以进一步推动。据统计,截至1986年11月底,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共受理重大责任事故10802起,立案2845件,起诉1717人,判决1301人;1986年底,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但是,1987年上半年重大事故频发, 3月15日,哈尔滨亚麻纺织厂粉尘爆炸,伤亡惨重;5月6日,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延烧近一个月;5月8日,长江南通航段一艘推轮与客轮发生碰撞造成重大海损。国务院要求找到哈尔滨亚麻厂粉尘爆炸的真正原因,作出科学结论,并认真处理。对大兴安岭火灾事故的处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撤销杨钟林业部部长职务;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这一决定。

  1988年7月1 日,中纪委颁发的《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所犯错误的追究。

  1990年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布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立案标准。

  加强对外交流,积极参加国际和区域活动

  1988年1月中旬,“国际人机工程、职业安全与卫生、环境学术会议”中方组委会在武汉召开第三次会议,29位中方组委会委员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同年5月下旬,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派员参加CISC国际职业安全卫生情报中心年会和国际劳工大会建筑业安全卫生会议。同年8月23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派员参加在美国匹兹堡举行的第七届国际尘肺病大会。

  1988年5月上旬,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局长苏毅勇一行访问香港地区,参观了香港理工学院和职业安全教育中心,与香港劳工处会谈了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并就筹备国际劳动保护仪器技术展览会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洽谈;7月上旬,苏毅勇又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参加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卫生区域研讨会。同年10月底,以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人机工程的现状及前景为中心议题的国际会议在北京召开,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1988年11月下旬,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派员赴马来西亚出席国际劳工局召开的建筑工业安全卫生会议;同年12月上旬,该局又派员赴菲律宾参加在马尼拉召开的国际劳工局家庭帮工(个体户雇工)劳动条件研讨会;12月6日,国际劳工局亚太行政开发署职业安全卫生专家在北京举办以化工行业安全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

  开展知识竞赛,提高安全素质

  1987年1月中旬,全国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举办全国工业生产安全知识竞赛,以引起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知识水平。这项工作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办、劳动部门、工会及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的热心支持。竞赛历时半年,有800多万职工参赛,120个单位获集体优胜奖,620人获个人优胜奖。在20个优胜单位参加的电视决赛中,航天部首都机械厂和鞍山钢铁公司分别获得第一名和第二名,山西晋东化工厂和辽宁瓦房店轴承厂并列第三。国务委员、全国安委会主任张劲夫和有关方面的领导观看了电视决赛。

  1988年,江苏省通过一手抓领导,一手抓群众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全省在普遍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同时,广泛开展“安全在我心中”的群众性演讲比赛,有十几万人参加演讲,听众达200多万人。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咨询机构

  1987年12月,劳动人事部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这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由61人组成,包括有关部委的领导和专家、高等院校的学者。成立大会上,劳动人事部公布了全国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名单,历时4年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和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工作告一段落。会议还审议了《2000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科学技术发展预测与对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并就这方面的安全监察工作交流了情况,交换了意见。经过几年努力,全国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整顿工作取得巨大进展,1990年,有73%的锅炉房经过整顿,验收合格率达到80%;近百万台在用压力容器有85%通过整顿;坚持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挽回损失2000万元。

  开展部门合作,推动安全工作

  1987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等各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1988年7月28日,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部、农业部联合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9月3日,劳动部就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请示报告》正式行文,重申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11月5 日,劳动部、国家教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总联合颁发《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强调必须把制止使用童工作为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安防用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1988年1月上旬,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作业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及申请审批、使用管理、检验收费等事项。

  1989年,国家规定安全帽、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面罩、安全带等15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许可证生产制度,23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以防止质量低劣的这类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危及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工会群众监督活动蓬勃开展

  1986年,全总颁发《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要求各地区、各产业工会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1990年,全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基本形成。由全总任命和备案的市及市以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1816人;建立基层(车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457853个;选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31146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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