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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会消防管理的几点思考

2005-0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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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各行各业,建立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格局,不仅是保障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条件,而且还是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唯一途径。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和经济管理领域发生了许多深层次的变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也呈现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社会单位和社会公民构成的多元化格局,在这种背景下,仅仅由公安消防机构一家推动社会化消防工作是否合体,如何有效的运用市场机制,构建责任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推动的良性互动机制,无疑是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有效形式,对此,笔者通过分析当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全方位防灾防控体系的机制谈几点认识。
   一、 当前社会化消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主动性差,法条原则不易操作。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奉行政府全能主义,由于政府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承载力有限,以及消防法律法规 的设置缺位,形成了各地政府对消防工作“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的局面。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主导性作用以来,政府的职能逐步转向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也自然成为政府的责任之一,然而,《消防法》颁布实施后,虽对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总体规定,但由于法条原则不易操作,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受传统思维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经济建设思想的影响,在引导、保障、维护消防安全良好社会环境的工作中,职能发挥力量不足,而造成一些地方消防业务经费、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应当由政府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统筹规划的消防安全工作,却在公安消防机构一次一次的请示报告中得不到批复,求得政府各级领导对消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投入,成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主要工作。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颁布实施后,其虽然对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追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其仅仅体现在事后处罚上,仍然造成一些地方领导在公众消防安全事务上心存侥幸,仅做口头文章而不愿意做实质性的投入。
  (二)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消防管理职能弱化,形成综合管理机制无法律保障。随着政企分开、企业改制等改革措施的深入实施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行业、系统管理部门被撤并或管理职能被弱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大量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行业系统条条管理的体制以及落实上级文件、政策的管理方式已经不复存在,行业系统内部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约束力也大打折扣。如:1992年商业部发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1989年纺织工业部发布的《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前已无主管部门监督其落实。再者,由于《消防法》缺乏对建设管理部门、旅游、文化、教育、卫生、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规定,加之长期以来公安消防部门包揽消防工作的工作模式,同样也造成工商、文化、旅游、卫生等行政监管部门参与消防管理的思想缺位,由于消防工作责任重大,一定程度上形成上述行政监管部门不愿管、不敢管的思想倾向,甚至个别行业监管部门还存在“脚再大也不能管鞋外事”的思想认识。
  (三)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缺位与其自身消防管理调解能力的匮乏。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安消防部门对社会单位消防工作包揽式的管理模式,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把国家行政公权的行使变成为对社会少部分单位私权的守卫。在这种模式下,消防监督检查的执法权力被简单理解为管理权,单位自视为绝对管理对象,在权利、义务配置上产生了角色错位,造成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缺位。如此以来,滋长了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的依赖思想,淡化了责任意识,监督和管理混淆,削弱了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另一个层面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股份制、民营和私有经济的企业利用政府急于发展经济的主观需求,使其内在的经济人自私的动力、非计划的安排、短期的目标定位等因素,扩大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不能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同时,由于心存侥幸,或自认为利用非正常的人际关系便可以解决问题等因素,使其在与相关人的消防安全事项上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中非正常、非理性的人、财、物的投入取向,加之不易操作的法律制裁,使其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后果更无所顾及,并由此导致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愿在消防安全工作上增加投入,尤其是在整改、纠正违规过程中老帐未清、又欠新帐,消防安全管理低水平循环的现象大量存在。
  (四)公安消防机构职能定位不准,行政执法的承载量与社会消防安全问题的增长不对称。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工作包揽式的直接管理,不仅造成管理与监督、行政管理与单位自身管理界限模糊,而且造成了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职能的越位和缺位。越位是指公安消防机构超越了自身的法定职能,行使本应有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如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本应由各级政府主动依法实施,但当前的现状却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主动向政府呈书纳谏,消防工作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计划性的安排。社会消防管理靠公安消防机构自身努力,即(感情加文件),要推动社会消防管理系统工程可谓举步维艰。缺位是指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在消防监督工作从命令型、审批型向协调服务型转变的必然趋势下,公安消防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中介服务仍然不足,无法满足社会单位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此外,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宣贯公安部61号令缺乏必要的指导,在行使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监督、轻宣传,重检查、轻指导,重处罚、轻服务的普遍现象也是职能缺位的重要表现,如:指导单位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过细过繁,未能溶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之中,同时,未能利用好开业前安全检查的有力时机对经营单位进行必要的培训,加之社会培训力度不足,缺乏消防专业人员储备供社会单位选配,有效承接单位自身消防管理工作。
   二、 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对策和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各级政府主要职能转变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这种前提和背景下,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必须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工作目标而具体实施,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明确、细化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行政监督、政绩考核、过错追究等手段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真正成为其职权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一是通过修改《消防法》、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和细化政府、各行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增设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如:增补《消防法》51条的相关法条内容,职能部门消防法律责任的制定和修改可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77条至79条之规定),并规定政府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由上一级政府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管辖,以避免消防执法受当地政府行政权干扰,同时,增设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法定职责的程序规定,加强上级政府、人大对当地政府行使消防工作职能的监督,实行量化政绩考核的有效的措施(如:采取年初上级政府同下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的具体措施),避免事后处理、亡羊补牢,优化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管理行为,真正形成政府领导、推动社会消防管理的局面;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安全领域中导航者、监督者和协调者的作用,利用政府的公共权威、公信力,引导、培育和规范各类消防中介组织,推动消防社会化,协调解决重大复杂的消防安全事务,以弥补社会自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有限性。对此,应建立一种有效的选择和相互协调机制(就如同市场经济初期政府利用民间资金解决交通运输紧张的问题一样),根据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合理性原则,并充分认识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努力寻求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均衡点,建立供给的互补机制,以更有效的提供公众和国家都急需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和服务。
  (二)准确定位消防协会的工作职能,建立为社会公众提供多种消防安全服务的中介组织,推进产业化的消防工作格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 “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周永康部长在“二十公”报告中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由此可见,消防协会作为党和政府、消防行政部门联系社会各方面的桥梁和纽带,必将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中,承担起消防行政部门不该办、不能办、不好办、办不好而社会和人民群众又存在着消防安全需求的事务。为此,应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其职责,由其担当起引导、培育社会消防组织和中介机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进行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的重任。在消防安全服务中介组织的建设中,一是要建立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专业性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由其承担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修、工程图纸的防火审核、消防产品的检测和保养等消防技术事项,使公安消防机构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好技术审定的过程监督,腾出更多的精力,从更高的层面上做好对社会消防安全预见性的控制;二是要建立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社会各行各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负责向社会培训能承担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的专业队伍,解决社会单位不知如何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的困惑,使其成为社会单位贯彻落实61号令的有效载体和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终端设置的眼睛,切实提高社会面的防灾能力(如:山东安保机构的做法,目前虽尚不完善,但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值得研究、完善、推广。详见附件一);三是建立介于消防和保险之间,为两者互为促进提供保障的中介机构。在消防立法确立消防与保险互为促进发展的机制后,必须培育一支具备专业素质的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当前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中未将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而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标的的消防风险评估、火灾理赔等工作时缺乏消防专业知识的矛盾。
  (三)加大消防安全信息的披露与曝光力度,维护社会公众了解消防安全信息的权力,调动其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热情,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经济杠杆的综合作用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规范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能力已成为越来越多经营单位的内在要求,追逐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也成为发展之必然。消防安全事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理应及时向公众披露,同时,通过公众的监督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杠杆的约束效益,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效能。鉴于此,公安消防部门一是在对社会单位实施抽查的工作中应加强信息披露,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单位,不仅要公告依法惩处的情况,而且还要向公众告知其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危害,在对类似单位以儆效尤的同时,唤起公众维护公共安全的热情;二是汇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将消防安全管理囊括其中的行业执行标准和评价办法,扩大行业管理的约束力,通过公示评定结果、实施导向引导等措施,强化行业单位在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同国家质量认证管理部门联系,扩充、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在越来越多社会单位贯彻质量管理标准的过程中,一次性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四)引导社会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确定之后,单位充分自由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消防管理自负其责也是显而易见的结果。但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看,普遍存在主体意识缺位和不知道如何下手规范消防管理的困惑,就前者而言,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其职责,加大惩处力度以及政府、行业、公安消防部门的正确引导,火灾案例的教训,在不断强化中加以解决。而就后者来讲,由于其伴随于日常经营管理的始终,而存在较大的难度。就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认真梳理单位内部管理中可以调用的人力资源,形成依托单位日常行政管理架构的消防安全责任链,并将消防管理内容纳入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之中。实践证明,只有这样做,才能有效地调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人员配置,使消防管理成为生产经营的一部分而不是负担和累赘。(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通则》附件二)
  二是引用质量过程控制办法,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工作步骤,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设计和落实。在制度的设计上做到“四个体现”即:体现工作内容、体现工作程序、体现责任人员、体现工作标准,在制度的落实中,做到“三个到位”:即管理过程记录控制到位,管理信息反馈到位,督办、考核、奖惩到位。
  三是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本着少花钱、不花钱,抓试点,带动行业系统的具体做法,建立全员互动的应急疏散预案。社会单位个性特征各异,应急救援预案不仅要考虑白天和夜间的人员组成和具体分工,最为关键的是要,必须严格执行每半年一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制度。
  (五)采取有效途径调动派出所的工作积极性,将社区消防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公安派出所直接面向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接触社会各行各业,是推进消防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组织保障力量。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中,一是要以立法形式确立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法律地位。建议在《消防法》修改中增设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专门规定,同时设定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中的法律职责,切实树立公安派出所在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中的主体意识,提高其积极性和责任感;二是理顺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的行政业务隶属关系,赋予社区民警在社区消防和农村消防工作中,实施组织协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落实管理责任等具体职能,积极将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覆盖面广、群众基础性工作较为扎实的优势,形成多极化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整体推动消防工作向纵深发展(可参见附件三);三是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职能的培训指导力度,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在派出所业务工作考核中的比例权重,引导、督促公安派出所认真履行职守,着力做好对“五小”场所的监督和服务,打牢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基础。

附件一:
  一、山东消防安保机构的职能
  (一)构建消防社会管理专业化、职业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库。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经济形势的企业激剧增多。据统计,全国已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50多万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还不到13万家,而且一个单位消防工作的好坏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要是单位真正履行好消防安全的主体职责,必须要培训出一支能承担消防安全重任的专业队伍来供社会选配。山东消防安保机构为满足社会单位对消防专业人员的需要,通过对社会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分专业进行防火、灭火技术培训,使消防安保从业人员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消防知识和技能,而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的逐步开展,将使其职业化特征十分明显。通过劳动力输出,消防安保在劳动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山东共有重点单位近3.3万个,按每个单位需要3至4名消防安保从业人员计算,就需要配备9.9万至13.2万名消防安保队员。在这个不断转化的过程中,随着消防安保从业人员的增多,必然会形成一个数量越来越庞大的消防专业人力资源库。
  (二)推进消防安保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合法化。职业的形成与社会的发展与分工是密不可分的,随着社会整体抵御火灾事故能力的提高,迫使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水平的提升,消防安保作为一种职业也成为必然。为适应形势的需要,规范消防安保事业的发展,在消防安保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共同的努力下,山东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发展消防安保事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给消防安保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把消防安保与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了消防安保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合法化。
  (三)推进消防安保队伍管理的正规化。做大做强消防安保事业、增强队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队伍管理是关键。随着消防安保队伍规模的扩大,参照公安机关保安队伍的管理(见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的通知》),依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的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安保机构与单位双重管理的模式,山东消防安保机构对建设队伍提出了“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输出、统一服装、统一价位”的“五统一”要求,着力提高消防安保队伍的防、灭火技术素养和职业道德素质,树立良好的消防安保形象,为创立过硬品牌奠定基础,推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安保队伍管理的正规化。
  二、山东消防安保机构的作用
  (一)有利于推动公安部61号令的落实。在公安部61号令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部分社会单位缺少专职消防技术和管理人才,对消防工作不会做、不会管;二是部分单位具有惰性心理,责任主体意识淡薄,对消防工作不愿管。向单位派驻消防安保队员执勤,利用其掌握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起各单位消防岗位的工作,帮助单位走出“不会做、不会管”的困境;消防安保队伍对单位消防工作管理的合法性、积极性、主动性,将会有力督促单位“主动管”,消除单位等、靠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和督促整改的现象。随着这两个难点的突破,落实公安部61号令的步伐会迅速加快。
  (二)有利于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人防、技防水平,有效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灾害事故。培训合格的消防安保队员,已初步掌握了建(构)筑物内外消防巡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固定灭火系统操作、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人员的能力,被广泛派驻到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效解决了缺少消防工作人员和现有人员技能水平不满足要求的现状。实践证明,消防安保队伍对发展和消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推动消防专业人才产业化进程。消防安保的产业化是社会需求和行业规模效应的双重体现。以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健(构)筑物为例:据不完全统计,95年以来,山东需设自动消防设施工程的单位约4600多家,依据《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需要消防专业培训合格的值班操作人员1.38万至1.84万人(3-4人/单位),而目前远达不到这个要求表明,社会对消防安保从业人员的需要量仍很大。消防安保从业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专业社会人才资源,只有通过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才能形成规模效应,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山东消防安保机构通过建立消防安保队伍,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培训合格、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并通过消防安保中介机构为资源需求双方搭建的平台推向社会,形成了招收、培训、鉴定、安置、再培训的良性产业循环。一年来,全省招收、培训合格消防安保队员5000多人,约4000人已被派驻到1526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事消防安保工作,有力促进了消防安保专业人才的产业化发展进程。
  (四)有利于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难题。消防安保队伍作为山东继合同制消防队伍后,又一支重要的消防力量,在消防工作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现役消防部队的执勤压力,对突破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瓶颈有很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山东全省共有现役消防警力5435人,其中干部1833人,战士(士官)3602人,担负着社会的灭火、抢险救援和3.3万个重点单位的防火监督检查,真正是人员少,任务重,并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作量急剧增加。但山东通过推进消防社会化,建设合同制、安保消防队伍,逐步解决了这个矛盾,对各种复杂局面都能够应付自如。充分表明,活跃在各个消防职业(工种)岗位的消防安保从业人员,不但为各用工单位承担着基础性消防工作,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防止了火灾的发生,同时对有效扑救和控制初期火灾起到了相当明显的作用,正逐步转变为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的帮手。
  (五)有利于缓解退伍消防士兵和合同制消防员再就业的压力,提高消防安保队伍的整体素质。山东已经存在现役和合同制两支消防队伍,退伍士兵和服务期满合同制消防员安置的好坏,对队伍是否稳定、能否发挥队伍的战斗力十分重要。退伍士兵和服务期满合同制消防员都是部队花心血培训出来的消防专业人才,政治觉悟高,有比较好的消防专业基础,加以培训后,适合继续从事消防专业工作。山东平均每年约有900人从消防部队复员或专业,如任其在社会流失,则是一种消防人才资源的浪费。山东消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建立消防安保队伍,为这部分人的就业安置找到了很好的出路。将退伍士兵和服务期满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消防安保队伍,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他们的消防专业技术特长,为社会化消防做工作;另一方面能充分发扬他们的优秀作风,使其成为其他消防安保队员的榜样,全面提高消防安保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消防安保队伍的良好形象,从而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技术精、作风纪律硬、内务管理好、服务质量优”的队伍,在避免消防专业人才流失的同时,也缓解了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再就业安置的压力。
附件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引 言
   《消防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细化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依法确立了社会单位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建立消防管理与社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已经成为社会消防管理发展之必然。因此,社会单位必须依托自身行政管理架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必须将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用火用电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管理内容溶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使消防管理富有生命力;必须建立严格有力的奖惩制度,使自我调解机制更具功效。为督促、指导社会单位有效落实法定消防工作职责,使消防安全管理的过程、内容更加简便易行,制定本通则。
  一、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单位应当将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作为经营管理的具体内容,结合日常工作运行程序,加以落实。
  (一)防火巡查
  1、 巡查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或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频次、内容、要求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确定,重点应做好营业结束、夜间等特殊时间段及安全出口、用火用电、重点人员在岗情况等重点内容的巡视检查。
  2、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鼓励单位使用条码识别、电子寻根等技术保证巡查内容、频次、人员三到位。
  (二) 防火检查
  1、 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可结合单位经营质量检查工作一并实施,内容、频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确定,重点应当检查、督促单位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整改火灾隐患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
  2、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在问题的跟进落实情况要及时记录在案。
  3、 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实施惩处。
  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准确界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定由所属部门实行严格管理。
  1、 人员聚集场所必须做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完好,严格用火用电,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经营、使用场所必须做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严禁使用明火,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数量,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3、 消防控制室必须做到值班人员24小时在位,交接班记录翔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自动消防设施操控规程娴熟;
  4、 消防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等火灾情况下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除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外,必须做到管理责任明确,设备维护分工到人,值班人员职守严格,操作规定掌握娴熟;
  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或标准,制定包括维护测试内容、频次、标准、要求在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各类设施设备总体维护保养计划之中,保证专项经费,确定专人实施,建立维护保养档案,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整好用;
  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维修档案,实行灭火器编号管理,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每年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单位每年聘请具备自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根据报告内容整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单位应当实行全员消防员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不同部位和时间段内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下,各部门、各岗位在岗员工在灭火、应急疏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切实有效的调动人力资源,做到随机互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度要达到如下要求:
  1、 组织机构健全;
  2、 制定、完善报警、接警处置程序;
  3、 建立、完善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 建立、完善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 建立、完善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五、建筑物或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合法性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附件三:
  泰山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试点经验
  近年来,泰安支队围绕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建立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制、专兼职义务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进基层、落实《泰安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管理规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2004年4、5月份,泰安市城市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做大做强做实派出所建设。他们抓住有利机遇,顺应形势发展,结合贯彻落实公安部73号令,在泰山区开展了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试点,取得了初步经验,建立起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新机制:派出所→社区民警→联络员→协管员。彻底改变了由于公安消防警力不足造成的失控漏管现象,充分发挥派出所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不可替代的优势,形成了“三个机制”完善了“三个结合”可以说,泰山区已初步搭建起以公安消防机构为主体,以派出所社区民警为依托,延伸到基层社会面的消防监管体系。
  “泰山区经验”的实质是把消防监督的责权最大化地向基层公安派出所延伸和下移,是多年来所实施的消防三级监督管理在第三级上的深化和落实。这一做法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明确了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职能,解决了“谁去管”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委托,确立了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的责任主体地位,把消防监督纳入到了派出所业务工作的范畴和社区民警的日常职责。健全了分级领导责任制,逐级量化考核指标,完善监督管理网络,基层消防安全真正成为了派出所工作的“硬指标”。第二,界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解决了“管什么”的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派出所实行消防监督管理的社会单位进行了重新划分界定。另外,结合泰山区实际,明确规定了派出所要履行掌握辖区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违规案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申办建筑工程防火审核及验收手续、督促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等项消防监督职责,使派出所及民警在这实际操作中做到了监督有对象、管理有任务、工作有目标。第三,规范了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程序,解决了“怎么管”的问题。坚持用制度程序规范工作运行,制定出台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使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在各个环节和每个细节都有章可循。同时,消防机构加强对派出所的业务监督指导、民警的岗位培训、情况沟通,派出所的各项消防监督工作逐步实现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第四,落实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解决了“如何管好”的问题。在明确职能,制定规范,理顺程序的基础上,对派出所承担和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既授予权力,又给予利益,还给予监督和约束,为基层派出所承担责任、完成任务、做好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基层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扩大了消防监督范围,促进了新形势下的消防监督工作的深化,促进了社会面上消防检查管理等基础工作的巩固,提高了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治火水平,有力地推动了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基层消防安全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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