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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认真地分清安全事故责任

2005-02-23   来源:《新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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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的话:2004年9月,浙江省慈溪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本刊来信。信中反映,在2004年7月4日慈溪市发生的一起安全事故处理中,他们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安全事故,是人们都不愿看到的,严肃认真地找出相关责任,目的在于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发生。为此,本刊派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解,下面是记者的调查报告。

    2004年7月4日下午六时许,浙江省慈溪市浒由街道南二环线英雄路口发生一起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在凿通新老污水管道联结时,造成硫化氢中毒,先后有4名施工人员相继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发后,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宁波市、慈溪市相关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并对相关人员展开事故调查。8月10日,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以慈溪市建达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由,向建达公司送达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意见书。次日,慈溪市建设局向建达公司送达在建所有工程停工整改通知。8月23日,慈溪市建设局向建达公司送达关于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建达公司表示不服,提出要求行政复议。9月10日、9月14日慈溪市建设局和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召开了听证会。但是,两次听证会上,慈溪市建设局和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都分别以调查证据需保密三个月不宜出示为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听证会上未能“听”到“证”,记者于是走访慈溪市污水厂原负责人,他表示本人已受到行政处分,其他不便相告。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一位副局长答复记者,我们是根据上级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的。
    据了解,2003年12月29日,慈溪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投标中标后,与慈溪市污水厂签订了关于峙山路南二环线集污管线的施工合同。到2004年4月下旬工程全部竣工,并交由污水厂初验。初验通过后,2004年 5月31日慈溪市污水厂会同慈溪市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该工程施工范围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同时,在两次验收中,都没有提出新老污水管道联结要建达公司完成。建达公司以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总结书及质保金退还凭证为证据,说明该工程已完全合格,且无遗留工程。
    另外,从时间上看,工程已在4月下旬全部竣工,事故发生在7月4日,时间相差2月之久;从地点上看,事故现场并不在该工程量清单项目范围和合同约定地段内,而是在污水厂管理的老窨井内,把建达公司与本次事故联系在一起过于牵强。
    污水管线管网连接工程如同电力线路送电一样,未经管理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便连接。也就是说,污水管网连接施工须在污水厂准许和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作业。而污水厂和慈溪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报告甩项项目原因一栏中,填写为无字。
    这样看来,该连接工程似乎不属建达公司原工程的相关项目。
    据了解,认定事故与建达公司有关联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认为,4名死者系建达公司职工。建达公司的解释为,虽然曾经聘用赵军为该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但属临时性质,该工程竣工后,合同即自行解除。事实上,建达公司的该项目完工后,赵军已到其他单位工作。记者在三份《慈溪市监理公司驻污水厂集污管线工程监理例会》的会议签到单上看到,赵军代表的单位分别为浙江广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浒山市政有限公司,而并非建达公司。
    赵军在离开建达公司后,一直带领那4名死者,代表另外的公司在慈溪其他工地施工。正因为如此,在“7.4” 事故发生后,在由当地政府主持的协调死者的善后问题时,赔偿死者的98万元费用全部是赵军支付,而不是建达公司支付。
    安全事故,人命关天。分清责任,制定正确的对策,无疑对避免今后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更为重要。人们期望,事故的调查能公平、全面、严肃和认真,据此的客观处理,才能告慰死难者,使生者接受必要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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