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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安全部门有责乎?

2004-07-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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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事故的发生,都应归究为管理上的失误”。这一事故管理理论,由发达国家首先提出,并且受到了国内有识之士的普遍认同。既然事故由管理失误造成,那么作为主管安全工作的安全部门,是否应承担管理责任呢?长期以来存在两种的观点,即“无责论”和“有责论”。
    安全管理人员多持“无责论”,其主要理论依据为“谁主管谁负责”,即安全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而非日常生产组织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管理责任理应由生产主管部门来负,而不应由监督检查部门承担。生产管理人员多持“有责论、”,其主要理由为:企业之所以发生事故,是由于安全管理不善造成。既然安全管理存在问题,那么作为主管安全工作的安全部门,自然应承担管理不善之责。两者观点截然相反,究竟孰是孰非?
    笔者认为:无论是“有责论”还是“无责论”,都是缺乏依据的片面结论。安全部门是否应对事故负责?不可二概而论,应视具体事故具体分析;关键要看在该事故中,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是否被认真地履行了。认真履行了,无责;反之,则有责。究竟有责无责,可通过如下“三问”得出:结论。一问监督检查是否到位。即诱发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安全部门是否已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酿成事枚的不安全行为,安全部门是否已明令禁止;二问采取措施是否有力:安全部门虽已采取上述“是”的措施,但责任单位(部门)未认真执行,则安全部门是否进一步采取了强制措施;三问措施办法是否科学。安全部门采取了强制措施,责任单位(部门)也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加以防范,但整改方案科学性如何,防范措施可行性如何,安全部门是否进行了认真研究。上述“三问”中,如有一处回答是“否”,便应承担管理责任;反之则无责。 
    至少,以下几种原因造成事故发生;安全部门应负管理责任。一是未组织安全法规、标准宣贯,使得基层人员不掌握必要的法律条文;二是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长期不健全,安全生产无“法”可依;三是生产形势、条件、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安全部门未及时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四是安全制度虽然健全,但长期得不到认真执行,安全部门无可奈何;五是此类事故曾多次重复发生;六是酿成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属于习惯性违章,或诱发事故不安全状态属于普遍现象;七是生产场所“低、老、坏”、“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安全部门熟视无睹;八是安全“三同时”不落实,场所或设备存在先天性隐患。
    作为职业安全管理人员,过分地强调“无责论”,实际属于安全管理不作为的表现,故应树立宁愿赞同“有责论”,也不苟同“无责论”的信念。因为赞同:“有责论”比之于赞同“无责论”至少具有三大益处:
    一是有助于增强安全生产使命感。赞同了“有责论”,安全部门自然进入“不用扬鞭自奋蹄”的工作境界,大大增强安全生产使命感。并且经常反思自我,总结自我:举办的安全活动效果如何?有无“轰轰烈烈搞形式,扎扎实实走过场”之举;培训教育收益如何?是否属于“组织者创管理业绩,缉办者创工作收入,受培者创旅游机会”现象;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如何?是否是“定不定在我;听不听由你”;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结果如何,查出几个有“含金量”的问题?有些问题为什么屡查屡有、屡改屡犯,等等。从而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是有助于增强安全生产紧迫感。作为安全管理部门,既然坚信“有责论”,那么一旦发生了事故,安全部门就必须承担管理失误之责。即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安全人员也不得不面对现实:要么加强监督杜绝事故,要么就地免职或下岗,“迫使”其采取措施;强化管理。
    三是有助于发挥工作积极性。赞同“有责论”,就是反对“无责论”。反对“无责论”,就是反对安全人员在事故面前持消极、悲观态度;就是反对在安全生产面前不思进取、束手无策,从而对隐患无动于衷,对违章司空见惯;就是鼓励安全人员在工作上采取主动姿态,从而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使人人做到在其岗,谋其事,尽其才,履其责,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全力做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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