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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的分类

2004-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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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一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中的分类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一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4.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一般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
    (3)特大火灾事故。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中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5.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重大飞行事故。
    (3)一般飞行事故。
    级别的划分依据人员死亡、重伤人数和航空器失踪、损坏的情况。
    6.触电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指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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