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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91

2005-09-26   来源:GB12711-9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的设计、制造要求;放射性限值和表面污染限值;标志和标签及堆贮搬运操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核设施、核研究及同位素生产和应用单位所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尾矿渣和废辐射源包装。

  2引用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ll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192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3术语

  3.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

  操作放射性物质过程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按GB9133软固体废物(如废纸、劳保用品等)、硬固体废物(如沾污设备部件等)以及经过固化或固定处理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3.2废物包装

  废物体及其包装容器的总和。外包装也是废物包装的一部分。

  3.3包装容器

  装容经固化、固定或其它处理后的放射性废物的容器

  3.4废物固定

  将废物处理成一种固定的形态,使得在贮存、运输和处置期间放射性核素不易弥散和迁移。

  3.5废液固化

  把放射性废液转变成或包容于密实的固体(如加入水泥、沥青或塑料等)中。

  3.6暂时贮存

  废物在贮存设施中暂时存放,并限期回取。

  3.7处置

  将废物放置在符合与生物圈安全隔离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

  3.8多重屏障

  用两种以上独立的屏障使废物与生物圈安全隔离的系统。该屏障包括废物体、包装容器、其他工程屏障和地质介质等。

  3.9A型包装

  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特定条件的.专门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其所装废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过A1或A2值(见GBll806的废物包装).

  3.10B型包装

  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特定条件的专门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其所装废物的放射性活度超过A1或A2值的的废物包装。

  3.11高整体性容器

  一种特殊设计制造的强度高,密封性、化学稳定性和热稳定性高的容器,可以用来装载未经固化或固定处理的放射性废物,如蒸干的合硼废液,沥干水的废树脂,焚烧炉灰等。

  3.12外包装

  当废物包装表面剂量当量率超过管理限值时,为降低辐射水平附加在废物包装外面的包装。

  3.13α废物

  废物中含有一种或多种发射α射线的核素(原子序数>92),且又比活度高于国家所规定的限值。

  3.14非固定表面污染

  系指可以用常规的擦拭方法从表面除去的污染。

  4一般原则

  4.1凡产生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有安全。可靠。经济地包装放射性废物的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以不可接受的星释放到环境中去,保证公众和职业人员受到的照射不超过剂量当量限值,并达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4.2废物包装必须满足运输、贮存和处置要求,方便操作和搬运,保证在贮存期内可回取,在处置前期可作为多重屏障体系中的屏障,起到与生物圈安全隔离的作用。

  4.3废物应实行减容(如进行焚烧、压缩等)处理和选用容积利用效率高的容器,以减轻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负担。

  4.4废物应实行分类收集、定型包装,不同类别的废物应选用不同的包装容器。低、中放固体废物包装大部分属于A型包装,小部分属于B型包装。

  5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基本要求

  5.1放射性废物装入包装容器,必须接操作规程操作。

  5.2除采用特殊设计制造的高整体性容器情况外,所有待处置的废物应分别进行固化、固定或其它处理,如蒸发浅浅、沉淀泥浆、焚烧灰烬、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应预先用水泥、沥青或塑料等固化或固定,可压缩废物应进行压缩处理,解体切割的设备部件装帧之后,最好浇注水泥砂浆或沥青填充孔隙。

  5.3装有产生辐解气体的废物,应留有10%容积的空间。

  5.4水泥固化体应在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后封盖;沥青固化体应在完全冷却后封盖;塑料固化体应在聚合反应完成后封盖。

  5.5废物包装容器内不允许装入

  a.爆炸性物质或与水接触后能产生爆炸反应的物质;

  b.自燃、易燃或易挥发物质;

  c.未经处理的动物尸体;

  d.液体或湿固体。容器中游离液体重量应小于固体废物重量的1%。

  6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容器设计制造要求

  6.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容器可以是碳钢、不锈钢制的金属桶或箱,混凝土桶或箱,也可以是铸铁容器,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容器,玻璃钢容器或高整体性容器。

  6.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容器应该根据暂时贮存期限、贮存地点的环境条件、运输方式、处置方法、废物性能和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采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满足以下要求。

  a.坚固结实,能承受堆贮重压至少叠堆五层高度不产生明显形变。堆贮操作和运输中发生跌落、碰撞事故时,内装放射性物质的散失而造成的辐射水平增加不超过20%;

  b.密封性好,封盖不会因为内压而被冲开;

  c.对常规运输中可能遇到的加速、振动和共振作用,不会破坏包装容器的完好性;

  d.应保证封盖操作简便可靠,紧固部件不会松动;

  e.抗腐蚀、抗辐照、抗老化。抗生物侵蚀,在设计所规定贮存期限内保证完好可回取。

  f.包装容器的材料和结构必须与废物体的理化性质相容;

  g.外表光滑。平整,不积水,易去污;

  h.废物包装便于用吊车或叉车搬运,提吊部件按预定方式使用时不会损坏;

  i.选材合理,结构简单,制造方便。

  6.3为了方便搬运和堆运操作,包装容器有统一尺。

  考虑低、中放固体废物种类的多样性,应规定系列标准容器供选用。

  6.4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由获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生产和销售。

  6.5废物包装容器的设计和加工制造必须按规范进行,并经过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和方法见GB11806

  7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的放射性限值

  7.l必须不使职业人员和公众受到超过限值的辐射照射。装外表面上任意一点的辐射水平必须≤2.0mSv/hi;距离包装外表面lm处任意一点的辐射水平必须≤0.1msv/h,超过上述限值时,必须加外包装进行屏蔽。

  7.2废物包装中易裂变物质量必须少于15g。

  7.3废物包装中。废物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α废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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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表面污染限值

  废物包装表面的非固定性污染必须低于下列限值:

  天然铀、贫化钢、天然钍4Bq/cm2

  β、γ发射体、低毒性α发射体4Bq/cm2

  其他α发射体0.4Bq/cm2

  9和标签

  9.1型包装容器徐黄色,B型包装容器涂桔红色。

  9.2物包装外表面必须有放射性标志和废物包装编号。放射性标志为黑色三叶形符号见附录A(补充件),设在包装容器上半部居中位置,三叶形符号外周直径为容器高度的1/3~l/5。包装编号设在包装容器下半部居中位置,为黑色正体阿拉伯数字,字高度为容器高度的1/7。这种标志和编号必须醒目、清楚、耐水。能长久保存。

  9.3物包装标签应该清楚填写以下内容:

  a.废物类别;

  b.主要放射性核素和比活度;

  c.表面剂量率和lm远处剂量率;

  d.总重量

  e.废物产生单位、日期和编号。

  9.4标签上的内容必须和登记内容相符,收贮、托运时应该抽查校核。记录及其复制件应该妥善保存,防止变质、损坏和丢失。

  l0堆贮搬运操作

  10.1堆贮和运输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培训合格人员或在培训合格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10.2装卸作业应须用适当的装卸设备和工具,不带故障和不超负荷使用,保证安全,保证装卸质量。

  10.3废物包装堆放整齐,不超高、超宽,防上跌落和摔碰。

  l0.4操作人员及公众剂量限值执行GB8703。

  l0.5操作废物包装的人员都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辐射监护。

  l0.6废物包装贮存必须执行GB11928的规定。

  l0.7废物包装运输必须执行GBll8O6的规定。

  11应急计划和准备

  11.1包装、运输和贮存废物的.单位应有应急准备。发生事故时,在场人员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矿大,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l1.2发现废物包装破损和放射性物质散失,或者怀疑发生厂破损和放射性物质散失,必须禁止无适当防护措施的人员接近废物包装,并尽快由辐射防护人员检验污染范围和水平。当发现已造成污染时,必须立即划定区域并做出标记,尽快进行去污处理。当人体受到污染或照射时,必须在安全防护和医疗卫生人员指导下进行人体去污,估算受照剂量,根据需要提出医学处理建议。

  11.3破损的废物包装,必须及时在原容器外边加套一个容器。

  11.4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防水、防火、防雷击、抗震措施。遇到火灾、水淹、地震等事件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及放射件废物包装。

  11.5运输、贮存过程必须防止丢失和覆盖,万一发生废物包装丢失或被盗事件,必须尽快报告有关部门并提供全部必要的资料。以便及时找回所丢失或被盗的废物包装。

  12质量保证

  12.1废物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及废物包装的堆贮、搬运操作等,必须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和措施。以保证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12.2对一切违章事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录A

  放射性标志

  (补充件)

  图A1三叶形符号(其比例关系以半径为R的中心圆为基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上庚、张传智、邵辅义、王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