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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安全规程GB17992-1999

2005-08-10   来源:GB17992-1999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前言

  本标准是参照国际标准ISO3691∶1980《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与欧洲搬运工程协会标准FEM sect.1《起重机械设计规范》(1987年版)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保证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应具有良好的作业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考虑了提高其作业效率及延长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青岛港务局、华南理工大学、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常州起重机分厂、广州港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范宜、桂寿平、苏国萃、张庆财、缪雪元、蔡锦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以下简称正面吊运机)设计、制造、检验、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量不小于24000kg的正面吊运机,起重量小于24000kg的正面吊运机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99—1988 优质炭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

  GB/T 1228—199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 1229—199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母

  GB/T 1230—1999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GB/T 1231—199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1348—1988 球墨铸铁件

  GB/T 1591—1994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3077—1988 合金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3323—19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等级

  GB/T 3766—1983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6067—1985 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7659—1987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

  GB/T 7932—1987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9439—1988 灰铸铁件

  GB/T 10051.1—1988 起重吊钩、机构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 50150—19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JT/T 232—1995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技术条件

  JT/T 5020—1986 港口装卸机械司机室

  JB 3774.1—1984 工程机械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JG/T 5086.1—1996 建筑机械与设备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3 基本要求

  3.1 正面吊运机的型式和参数应符合JT/T 232的相关规定。

  3.2 正面吊运机作业及行驶的噪声应符合JB 3774.1的规定,司机座席处噪声应不大于80dB(A)。

  3.3 正面吊运机明显位置处必须有标牌并注明制造厂、制造日期、产品型号、出厂号和安全使用的主要参数等内容。

  3.4 正面吊运机必须涂有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的颜色。

  4 主要零部件

  4.1 制动器

  4.1.1 液压或气动控制的行走制动器应保持清洁,其工作压力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工作时动作灵敏可靠,无卡阻现象。气制动装置应保证发动机关闭后,能有连续5次以上的有效制动。

  4.1.2 停车制动手柄拉紧后,应保证空载正面吊运机在不小于18%坡度上不发生移动。应设置在正面吊运机无动力情况下,可将停车制动器释放。并具有能有效进行转向操作的简便机械装置,以便于牵引正面吊运机。

  4.1.3 制动器选用应符合JT/T 232的相关规定。

  4.1.4 制动器修复或更换新件后,各铰点应转动灵活。

  4.2 燃油箱

  4.2.1 燃油箱容积应满足正面吊运机正常工作不少于10h用量。

  4.2.2 燃油箱不得置于发动机上方。靠近发动机的燃油箱必须用单独的封罩或挡板将燃油箱和加油装置与电气、废气排放系统隔离。

  4.2.3 燃油箱和加油装置不应出现油溢或渗漏,一旦出现油溢渗漏时,燃油只能直接流或滴至地面;在运转状态时严禁燃油外溢。

  4.2.4 燃油箱和加油装置必须置于受损可能性最小的部位。

  4.3 燃油系统部件

  所有燃油系统部件必须紧固在车辆上。

  4.4 变速箱

  4.4.1 换挡操纵杆应操纵灵活、无卡滞现象,换档杆在前进、后退和空档各位置应定位可靠准确,不允许出现脱档、串档现象。

  4.4.2 用手转动输入轴或输出轴应无卡滞现象。

  4.4.3 各密封的安装必须正确,且无压偏、压变形、划伤等缺陷。

  4.4.4 加注油液时,油液的品种、型号以及油面高度应符合该种变速箱的规定。

  4.4.5 变速器各部件工作时不得有异常声响。

  4.4.6 各油路必须畅通,不得堵塞。

  4.5 司机室

  4.5.1 司机室应符合JT/T 5020的规定,应有良好的视野,座椅舒适可调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4.5.2 司机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或警报器等安全设施。

  4.6 吊具

  4.6.1 吊具应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和信号显示装置,确保吊具与集装箱间联系可靠、联锁有效。

  4.6.2 吊具应有可靠的联锁保护装置,一旦联锁有故障应有保护措施。

  4.6.3 吊具的转锁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4.7 臂架

  4.7.1 臂架安装时必须保证结构件与滑块间移动灵活,油缸支轴无卡死现象,各活动部位均需涂润滑脂,臂架与滑块的接触面亦应涂润滑脂。

  4.7.2 臂架伸缩段在伸缩全程中不得卡死。

  4.7.3 减摇装置应有效、可靠。

  4.7.4 吊具与臂架的连接可靠、拆装方便。

  4.7.5 臂架系统装配时,伸缩臂与基本臂上下之间的间隙宜为1~1.5mm,两侧之间的间隙之和宜为3~5mm。

  4.8 轮胎

  轮胎的负载和充气压力应符合轮胎技术参数和超载限制。

  4.9 金属结构

  4.9.1 金属结构件和零件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JT/T 232的相关规定。

  4.9.2 结构件的设计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4.9.3 主要构件的焊缝不得低于GB/T 3323—1987中Ⅱ级质量要求,不得有裂纹、未焊透等缺陷。焊接强度应不低于JG/T 5086.1的规定。

  4.9.4 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应符合GB/T 1228~1231的规定,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金属结构件安装时螺栓预紧力应符合GB/T 3811的相关规定,并采用专用工具拧紧。

  4.10 液压系统

  4.10.1 液压系统应符合GB/T 3766的规定。

  4.10.2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溢流阀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并且必须具有防松和防止擅自调整的措施。

  4.10.3 软管、硬管和接头不得有渗漏现象。管路及接头更换后应在系统压力试验时无渗漏现象。

  4.11 气动系统

  4.11.1 气动系统应符合GB/T 7932的规定。

  4.11.2 气压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停机并关闭控制阀2h后,系统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0%。

  4.11.3 各气阀排气不应有明显的滞后现象。

  4.12 电气

  4.12.1 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GB 50150和GB 50254的相关规定。

  4.12.2 正面吊运机的供电和控制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必须保证传动及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能迅速切断电源。

  4.12.3 蓄电池出线处应设有开关,在正面吊运机停机时间超过2h的情况下,应将开关断开。

  4.12.4 正面吊运机应在臂架、吊具处设置工作照明装置。并在车辆前后端设置行驶照明装置。

  4.13 安全保护装置

  4.13.1 正面吊运机安全装置的设置必须符合GB 6067的相关规定。

  4.13.2 各种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应准确、灵敏、可靠。

  4.13.3 必须设置防倾覆保护装置,其精度误差应不大于8%。

  4.13.4 发动机应配备限制冷却水温度过高、机油压力过低、转速过高的保护装置及报警、显示装置,并设置工作计时表。

  4.13.5 正面吊运机应设置倒退报警装置。正面吊运机倒退运行时,倒退报警装置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闪烁的灯光信号。

  4.13.6 限止臂架最大仰角的装置应有效、可靠。

  4.13.7 必须设置停车制动未脱离制动位置前不能入档的保护装置。

  4.13.8 正面吊运机带箱作业以大于15km/h的速度行驶时,示警装置应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4.13.9 转锁到位保护装置必须有效、可靠。

  5 使用与保养

  5.1 正面吊运机的使用应符合GB 6067的相关规定,当风速大于16m/s时应停止工作。

  5.2 司机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接班前应对各机构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故障。

  5.3 工作结束时,正面吊运机应停放在车库或安全处。

  5.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5 定期检查机械完好情况并按规定进行保养。

  5.6 正面吊运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

  6 检验与维修

  6.1 检验

  在使用中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GB 6067的相关规定。

  6.2 维修

  6.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其使用性能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相同。并尽量采用与原零部件相同或高于原零部件的材料。

  6.2.2 结构件焊补的,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7 报废

  具体的报废标准按GB 6067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我国与有关国家(组织)起重机常用钢铁材料对照

  表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