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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GB10435-89

2005-06-03   来源:GB10435-89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及其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研制和使用激光器的单位和企业。

  1名词术语

  1.1激光指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光辐射。

  1.2激光器通过受激发射过程产生和放大光辐射的装置。

  1.3照射量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

  1.4辐照度受照面积上光功率的面密度,单位为W/cm2。

  1.5照射时间激光照射人体的持续时间,用t表示。

  1.6光谱校正因子(CA和CB)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和C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

  2卫生标准限

  见表1和表2。

  表1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

  注:波长λ为:400~700nm,CA=1;700~1050nm,CA=100.002(λ-700);1050~1400nm,CA=5;400-550nm,CB=1;550-700nm,CB=100.015(λ-550)。

  3测试方法

  见附录A(补充件)。

  4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

激光辐射的测试方法

(补充件)

  A1测试对象

  本方法适用于接触激光器系统工作人员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

  A2测试方法及要求

  A2.1激光器需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在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情况下进行测量。

  A2.2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A2.3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400nm与1400~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1400nm用7mm孔径。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都用1mm孔径。

  A3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水平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A3.1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

  A3.2测量仪器均应经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A3.3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能量的激光器用光电

  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采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科委新技术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兆璋、许松林。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