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也适用于其他矿井下作业。
1卫生要求
1.1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应符合下表规定:
干 球 温 度 |
相 对 湿 度 |
风 速 |
备 注 |
不高于28 |
不规定 |
0.5-1.0 |
上限 |
1.2本标准规定的风速如与生产工艺或防爆要求相抵触时可不受此限。
1.3井下作业环境气温较低时服装保暖量应有适当增加。
2测试方法
作业地点温湿度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风速的测定可应用热球式或叶状风速仪。
3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
标准限值说明
(参考件)
标准的上限及下限值均不是舒适限度:在上限条件下,工人仍有一定的闷热感;在下限的条件下,部分人尚有“稍冷”感。但在此标准范围内可保证工人不发生中暑,并能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的高发。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