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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视频会议暨宣教干部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2015-10-27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视频会议暨宣教干部业务培训班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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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

视频会议暨宣教干部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经研究,定于2015年11月上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视频会)暨宣教干部业务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将出席视频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及内容
 
   总结交流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新闻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总局在京有关直属单位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培训。
 
   二、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一)视频会。
 
   1.时间:2015年11月4日(周三)9:00。
 
   2.参会人员。
 
   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总局宣教中心、通信中心、安科院、安全生产报社、信息院、煤矿文工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管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总局管理的相关媒体负责人;参加宣教干部业务培训班的全体学员。
 
   分会场: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处室全体人员,直属宣教机构全体人员,承担相关业务职能的直属机构全体人员,中国安全生产报社驻地记者站全体记者。
 
   (2)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视频会议室: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处室全体人员,直属宣教机构全体人员,承担相关业务职能的直属机构全体人员,中国煤炭报社驻地记者站全体记者。
 
   (3)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管宣教工作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全体人员。
 
   (4)未开通视频的县级安全监管局分管宣教工作负责人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到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加会议。
 
   (二)培训班。
 
   1.时间:2015年11月2至3日(4日上午参加视频会议),11月1日全天报到。
 
   2.地点:北京西郊宾馆(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
 
   3.参加人员: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总局宣教中心、通信中心、安科院、安全生产报社、信息院、煤矿文工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处室负责人各1人。
 
   三、有关事项
 
   (一)视频会事项。
 
   1.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填写参会回执(参加培训人员除外) ,于10月28日11时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2.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要求做好本单位直属宣教机构和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局参会组织工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会。
 
   3.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分会场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二)培训班事项。
 
   1.请各有关单位于10月28日11时前将参加培训班的报名回执传真至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2.请参加培训班学员准备好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报到时交给会务组。
 
   3.培训费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
 
   4.本次会议不设接站,请学员自行前往。
 
   联系人及电话:徐俊虹,010-64464479、64464481(传真);王晓飞,010-64463090。

   附件:1.视频会主会场参会代表回执

    2.培训班学员报名回执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视频会主会场参加代表回执



附件2

培训班学员报名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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