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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2014]

2014-12-26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2-08
【实施日期】2015-01-01

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市森林防火重点区,包括凌井沟自然保护区、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云顶山自然保护区、天龙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清徐县葡峰森林公园、山西省金牛森林公园、阳曲县新阳森林公园、娄烦县娄烦森林公园、山西省龙城森林公园、汾河公园,以及本市城区东西山范围内的森林和林地等。

  第四十九条 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