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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8]

2008-06-24   来源:吴政办发〔2008〕60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吴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问题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8)因环境问题,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聚众闹事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集会和上访的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7)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8)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造成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5)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因环境问题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1 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2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 市辖范围内,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l.5 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5.3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鼓励、引导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 1 组织体系

  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1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1.2  专家咨询机构为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2.1.3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环境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2 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环境监察组、应急环境监测组,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监督下,对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资源,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2.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协调环保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市环保、公安、司法、财政、卫生、交通、民政、水务、农牧、林业、安监、气象、通讯管理等部门的一名副局长、各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组成。

  2.2.2  指挥部职责

  (1)负责指挥辖区内各种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协调工作;

  (2)根据县(市、区)的请求,参与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处置,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损害,积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3)负责向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县(市、区)和部门通报;

  (4)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调度和处置信息的统一发布;

  (6)接受有关部门请求,对其他重大环境事件和灾害进行应急支援;

  (7)对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检查落实。

  2.2.3  指挥部的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2.4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组成与工作分工

  2.3.1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管污染控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污染控制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组成。

  2.3.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协助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各项职责任务;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调度、协调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的有关工作;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类监察、监测方案,做到情况清,任务明,有备无患,万无一失;

  (4)组织应急处理方案咨询和论证;

  (5)研究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理处置措施,报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主持开展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7)协调核定事故危害和损失,必要时邀请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8)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请指挥部审批;

  (9)负责应急车辆、应急装备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10)拟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上报与发布事项。

  2.4  应急监察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2.4.1  应急监察组的人员组成

  市环保局主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负责组建应急监察组并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察支队人员组成。

  2.4.2  应急环境监察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监察工作;

  (2)负责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勘察、调查和取证工作;

  (3)负责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

  (4)负责建立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监察应急处置预案,重点是液氯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故现场处置预案,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类方案;

  (5)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警戒及安全保护工作。

  2.5  应急监测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2.5.1  应急监测组的组成人员

  市环保局主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副局长负责组建应急监测组并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分别组建大气污染、水污染、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三个应急监测小组。

  2.5.2  应急监测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人员的统一调度,制定实施统一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的指导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

  (3)指导、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危害损失鉴定的有关监测工作事项;

  (4)负责建立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试剂、设备;

  (5)指导县级环境监测部门承办突发环境事件监测任务,协调、调度监测人员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组织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演练。

  2.7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和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应上报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8  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2.8.1 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参与污染事件现场处置,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负责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有关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调度和处置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2.8.2  公安、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对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

  2.8.3  财政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

  2.8.4  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8.5  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2.8.6  民政部门

  做好社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2.8.7  水利、农牧、林业部门

  组织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做好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

  2.8.8  安监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衍生的次生环境事件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协助事件应急处置、终止、调查。

  2.8.9  气象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2.8.10  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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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3.1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3.1.2  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3.2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3.2.1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3.2.2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3.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3.3.1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速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3.3.2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程度、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3.3.3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3.3.4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4.1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4.2  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密切关注突发环境事件所引起的社会舆论及媒体不准确报道的相关事件内容,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局报告。

  5、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5.1  预警

  5.1.1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1.2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5.2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5.3  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响应启动

  5.3.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3.2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程序

  5.4.1  接到蓝色预警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县)环保部门应急响应

  市(县)环保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5.4.2  接到黄色预警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环保局应急响应

  3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划定受污染区域,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市、县(市、区)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建议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转移或消除污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5.4.3  接到橙色预警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县(市、区)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要服从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2)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按要求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4.4  接到红色预警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全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6、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6.1  接报与启动

  6.1.1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并将指挥部的指令及时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6.1.2  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派各应急小组,派出先遣调查组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并及时呈报指挥部领导。

  6.1.3  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属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部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属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部领导指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支持协助工作,下达调度指令,必要时由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

  6.1.4  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计划调度各应急监察、监测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应急(咨询)专家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2  突发环境事件认定与报告

  6.2.1  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已取得的突发环境事件监察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报请指挥部领导审定。凡属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

  6.2.2  遵照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确认的结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编写起草文件报告,呈指挥部领导签发,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并请求自治区环保局支援。对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6.2.3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初步确认突发环境事件性质起3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6.2.4  对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通过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部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6.3  现场应急处置

  6.3.1  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迅速控制污染源,尽快制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已排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尽可能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应急处置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坚决避免遗留后患。

  6.3.2  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进行紧急会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危害的情况,开展现场监测,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一步进行确切评估。

  6.3.3  现场处置方案。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审定,批准实施。

  6.3.4  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群众避免遭受损害;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现场指挥部请求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6.3.5  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应急物资,对储备应急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用;对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通过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6.3.6  对于排放剧毒污染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请求武警、消防、解放军防化部队以及其它专业队伍给予支援。

  6.4  事故调查处理

  6.4.1  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和资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取样进行鉴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现场指挥部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取证。

  6.4.2  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各职能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制度,起草调查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审批。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7.1.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7.1.2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7.1.3  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7.1.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7.2.1  经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调查确认结论。

  7.2.2  接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7.2.3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7.2.4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7.3.1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7.3.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特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国务院,并将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

  7.3.3  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报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

  7.4  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7.4.1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4.2  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未采取积极有效救援和调查处理,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等责任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8、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在市应急指挥办公室的领导下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8.2  技术保障

  8.2.1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

  建立吴忠市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8.2.2  培训和演练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8.3  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

  储备分为日常储备和应急储备两级。

  各类抢险救援物资由市、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8.4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做好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8.5  宣传保障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8.6  通讯保障:环境投诉电话(12369)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成员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

  8.7  交通保障:指挥部、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应各预备交通车辆一台,并保证车况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备用。

  8.8  监测设备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组应按各项监察、监测预案要求准备调查、取证、现场监测等仪器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备用。

  8.9  物资保障:各类抢险救援物资由市、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8.10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市财政部门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