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用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2007]

2008-01-10   来源:宁安监应急〔2007〕116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救援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规范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统称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的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自治区政府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

  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主要成员单位:宁夏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安厅、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卫生厅、发改委、劳动保障厅、民政厅、环保局、财政厅、电信局、保险公司及事故发生地政府。

  自治区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非煤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煤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担任,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担任,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成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及时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指挥救援,作出重大决策;指挥救援,联系协调各相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联系或调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矿山救援专家组、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工作;做出重大决策。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宁夏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调集相关资源,参加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调集相关资源,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公安厅:负责组织警力搞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参加排险救灾,抢救受伤人员。

  煤炭工业局:负责协调煤矿事故专家组的工作。

  国土资源厅: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相关的地质信息,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交通厅:负责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

  卫生厅: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调查工作。

  发改委:负责提供事故矿山建设项目的信息,配合事故救援。

  民政厅:负责调拨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确保资金、物资到位。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和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部分善后处理工作。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依靠科学,提高水平。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遵循科学原理,依靠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把事故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政府主导、群策群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增强企业的防灾减灾意识。

  3、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3.1危险目标的确定

  针对宁夏矿山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井下瓦斯、水害、火灾、煤尘、顶板、山体滑坡、尾矿库跨坝、井喷和管道泄漏等,所有矿山企业和自然灾害都有发生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3.2危险性评估

  我区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和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爆破事故、山体滑坡事故、尾矿库跨坝事故、井喷事故和管道泄漏事故。根据全区矿山地质特征、历史上开采遗留的老井、采空区和历年来发生的矿山重特大事故概率统计分析,石嘴山、银川、吴忠、中卫、固原五市,作为瓦斯、水害、冒顶、坍塌事故、山体滑坡事故和爆破施工重特大事故及尾矿库跨坝事故、井喷和管道泄漏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上述各市安监局要制定矿山危险性评估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备案。

  4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自治区非煤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和报告;自治区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煤矿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和报告。各相关业务处室应掌握矿山企业的灾害分布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矿山灾害的分布情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主要危险目标的信息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等,同时上报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5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1通讯联络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非煤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值班电话:13995310108;电话(传真):0951-5053645,5016906,5011923。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值班电话(传真): 0951-5045577。

  5.1.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拨打总值班电话,将事故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向领导小组汇报。

  5.1.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填写矿山事故紧急报告,逐级上报领导小组。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

  6.1.1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NextPage]

  6.1.2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决定是否发布启动本预案的命令,并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行动:

  (1)通知相关单位、地方政府采取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指挥;

  (3)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要求;

  (4)通知其它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派有关救援队伍、人员和专家赴现场指导预防或抢救工作;

  (6)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物质,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7)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8)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9)组织专家咨询,提出并传达指导意见;

  (10)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11)落实自治区领导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2 应急联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施救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生、控险、排险等工作。由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抢险队伍以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

  (3)医疗救护组:负责抢救伤员,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由卫生及相关部门和医疗救治单位组成。

  (4)疏散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由当地政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5)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由发改委、财政、民政、商务、交通、公安交警以及当地政府组成。

  (6)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由环保、气象局等部门和环境、气象监测单位组成。

  (7)专家组:提供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交通、食宿,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后勤保障工作。由电信、交通、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组成。

  (9)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

  6.3 信息发布

  在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现场救援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启动预案的领导小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7.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7.3 事故调查与救援工作总结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应急救援结束后,非煤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8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矿山救护队和部分生产厂家等为主储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护装备实行备案制,主要对救护队使用的大型救护装备备案。

  各重点产煤市、县(市、区)政府应对本辖区矿山水害、火灾、瓦斯、煤尘和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救护防范措施,指导、督促救护队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签订救护服务协议,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救护装备的完整和使用。

  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应急响应和救援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9 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签定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定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部分由办矿单位承担,仍不足时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财政垫支。

  10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工作。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指导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工作。

  各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各重点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各机构和企业演练结束后,应形成总结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11 预案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地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