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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2005-02-03   来源:大会常务委员会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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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一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各类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运输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对一些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等等。可以说,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比较健全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坚决贯彻实施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实践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有法不依。因此,强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义务,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一个方面,或仅靠少数部门或单位,都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社会各个方面,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才可能有效地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群从的安全生产意识。实践证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可能,也难以包揽一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主要靠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地、自觉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法定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生产经营,也必须抓安全生产;

    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5.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危险程度等,建立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有针对性具体规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具体的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这些安全生产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即为了安全生产,要进行哪些常规检查和防范工作;

    3.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哪个岗位由哪个人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4.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包括哪个岗位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知识等;

    5.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即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由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等。

     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使安全生产有人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人抓。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这里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设施、设备、场所、环境等“硬件”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配套的。仅有责任制度,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仅有安全生产条件,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条件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场所方面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生产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 特殊的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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