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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五条

2005-02-03   来源:大会常务委员会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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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特征:

    1. 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2. 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

    3. 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必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这样才能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管生产又管安全,而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的指挥决策权,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人来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决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主要负责人的指挥,按照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另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管安全生产,就没有资格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1.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4.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任职的资格。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进行抢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并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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