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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不能指望“良心发现”

2010-0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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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全力以赴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攻坚战,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奠定了基础。据统计,10年来,全国煤炭年产量由10亿多吨增长到近30亿吨,百万吨死亡率却由5.4降到1以下,这些都充分印证了我国现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格局的制度贡献。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在纪念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创建十周年座谈会》上也指出,“实践证明,建立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是新形势下加强煤矿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战略举措,完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必将因其里程碑意义而载入史册。”

  从经济学的视野来看,煤矿和其他企业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个财富的创造者,是一个利润的发酵机。当下,我们正大踏步地向市场经济转型,市场经济强调经济主体的自主与自由,企业的潜在诉求都希望政府公权力“管得越少越好”。但是今天我们却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调对煤矿的监管,强调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公共责任。这是因为煤矿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润,关系到国家的税收,关系到百姓的收入,更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煤矿安全生产已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它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甚至国际问题。政府的公权监管因而成为必要和必需,所以,不管经济体制改革的基调是多么的趋向于市场自由,不管煤矿的产权体制改革是走向国有化还是民营化,抑或是“混合化”,政府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监控都是永远不会缺位的。实践证明,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所致。煤矿作为一个企业,追求利润是他的天职,是他的本能,我们不能指望他们的良心发现,主动加大安全投入,而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加,让煤矿不敢忽视安全成本,不在安全生产上“偷工减料”。

  煤矿安全监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管理活动,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矿难的泛化,但我国煤矿安全状况一直不容乐观,百万吨死亡率一直远远高于世界上其他产煤国家,却是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现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多头监管、重复监察、监管不细、监管缺位、权责不分等不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既有相冲突的地方,也有许多法律的漏洞,另外还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其二是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纠结而造成的,部门利益之争造成交叉监管多头监管,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监管不力监管缺位的问题。

  煤矿安全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安全监管不仅要强调事前的监督和事中的监督,尤为重要的是要强调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强调相关制度的健全,事中监督强调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事后监督就是强调对违法责任的落实,也就是要匹配司法权力,让司法成为根治矿难的终级力量,这既是落实法律权威的必要,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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