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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要“敢于得罪人”

2008-09-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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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给予制止,这是对一名安全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最为基本的职业道德,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往往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笔者留意身边,经常有这样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时,一些安全员处理违章时总觉得理不直气不壮,认为指出别人违章时总有点不仁不义,反而违章者说起话来理直气壮,振振有词:“不就是没戴安全帽、没穿工作服嘛,有什么大不了的,这么认真,真是小题大做!”、“你不就是个小小安全员,算个什么?”一副很不以为然的样子。笔者认为,在发现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时,不管是谁,敢于得罪人也是一种爱,当年朱总理刚上任,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五项要求”的第三项就有“敢于得罪人”。

  眼下,不少安全员在检查过程中,有老好人思想,放不开情面,怕得罪人。须知,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对一切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尽管得罪了人,但你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存在和谁过不去的问题,如果明知这是违章而不及时加以制止,一旦发生事故,这倒是你的失职,从法律角度讲,这应是一种渎职罪。严是爱、松是害。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不给予及时制止,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长此下去,发生事故将是一种必然,这不仅是对企业的不负责行为,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一种漠视。所以在安全检查中要敢抓敢管,即使违章者暂时不理解,只要你做到对事不对人、工作无私心,问心无愧,无愧于企业、无愧于他人、无愧于自己的良心,这就足够,相信最终大家一定会理解的;有的违章者没有充分认识到习惯性违章的危险性、危害性。工作中只图一时省事,遇到安全员发现自己违章时,不认为是自己错了,反而认为是在找自己的岔、不给面子,这种错误认识更是要不得。

  在我国第一部《中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可是法律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何为义务?即是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去履行和遵守的。

  安全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位煤矿职工都有责任去制止违章行为,这也体现出对他人生命的一种关爱,对企业的负责,同时也为自己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工作氛围。让我们每一名职工都行动起来,从我做起。

  当然,“得罪”人也有个方式方法问题,大可不必咄咄逼人,更不必气势汹汹,也不要说些难听话,关键是讲道理。

  “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敢于“得罪”人,自己首先要心底无私,行得正,充分调查研究,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积累,还需要一定的表达能力;还得有被人误解、中伤、扔石头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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